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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芝浩和他的《英国宪法》——白芝浩《英国宪法》译后

  对于白芝浩的这种侧重点,戴雪在其《英宪精义》初版时尚不以为然。戴雪是奥斯丁的信徒,对于那些虽有拘束力但不能为法院所适用的惯例虽有论及,但认定这些东西不属于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因而只把它放在了《英宪精义》三大部分中最后一部分并放在了与宪法性法律的关联中加以论述。但到了1914年他为《英宪精义》进行修订时,面对其时业已成事实的英国政党机器的权力膨胀所造成的对英国政制的决定性影响,他才意识到作为“一位天才人士”(雷宾南先生译为“一个天禀聪明的人”[1]81的白芝浩几十年前所敏锐地观察到的英宪实在规则与其实际运行情况之间巨大反差是他所不该忽视的。他开始在《英宪精义》的导论中大段引用白芝浩《英国宪法》中的文字。卢克林评论说,此时戴雪实际上已在试图回到白芝浩的立场上。[3]219
  二、《英国宪法》的主要观点
  从政治角度解析英国宪政,白芝浩的主要贡献包括一下几点:
  (一) 将英国政制分成两个部分,即“尊严的部分”(the dignified part)和“效率的部分”(the efficient part)。
  白芝浩认为,历经了数个世纪发展的英国宪政到了他所处那个时代,除非将它分成“尊严的部分”和“效率的部分”,否则人们根本无法理解它。“尊严的部分”是英国政制的外观,“效率的部分”是它的本质;前者具有激发和保留人们崇敬之心的功能,它使政制获得了权威和动力,而“效率的部分”是对这种权威的现代运用;前者是从悠久的历史中继承下来的,它复杂而堂皇,古老而庄严;后者是具有现代性的,简单而有效,“它的本质因其拥有现代式的简单性所带来的力量而显得孔武有力;它的外观则因其拥有一个更堂皇的时代所显示的哥特式的庄严性而显得富丽堂皇。”[4]61芝浩对英国政制中的这两部分并没有作精确的区分,大致上说,该政制中君主和贵族院属于“尊严的部分”,平民院和内阁属于“效率的部分”;英王是尊严之首,内阁首相是效率之首。
  上面说过,白芝浩是从政治传统、政治惯例甚至政治心理的层面分析英国宪法的。这一点在他对英宪“尊严部分”的解析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而这一点是自边沁和奥斯丁以来,包括布莱克斯顿、密尔和戴雪等人所忽视的。“尊严的部分”是从传统中继承下来的,准确地说,英国政制的某些古老的部分经过数个世纪的改造以后,其功能和地位已经发生质变,但又没有被该政制所抛弃,而是继续作为该政制的有机部分而发挥新的功能的某种东西。比如说,英王从几个世纪前的主权者变成了现在的“虚君”,“如果两院全体一致向她发出一份她自己的死刑执行令的话,她也只好在该执行令上签字”,[4]101但是她依然是英国当代政制的一部分,行使着一些象征性权力如商量权(the right to be consulted)、奖励权(the right to encourage)和警告权(the right to warn),[4]116并作为一种民族团结和统一的象征而从外观上维持着英国宪政的运行,并在民族危难时刻成为英吉利民族之舟的心理压舱物。“尊严部分”是数个世纪政治文化积淀而成的,而不是通过立法“制造”出来的。它不是一种法律性的东西,而是一种政治性的东西,而且是一种政治心理或政治情感层面的东西。对于那些政制中不包含这个因素的国家而言,这种东西是“一种神秘的崇敬之心”,[4]56这种崇敬之心使英国政制变得“甜蜜”,有时使英国人对皇家事务的反应“显得孩子气”,[4]85但是它却构成了地道英式君主制的基础。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英国政制中“效率的部分”是可以仿效的,但作为政治心理层面的“尊严的部分”是难以仿效的。而对于具备相同政治心理的民族而言,对英式政制的仿效只移植其“效率的部分”是不够的,而必须使其“尊严的部分”得到相应的安排。深得白芝浩此论精髓的美国人在二战后对日本政制的安排上刻意保留了日本民族政制中“尊严的部分”即天皇,看来不是偶然的。如果二战后的日本宪政安排不考虑到日本民族的这个“情感面”,现代日本政制是否具有如此稳定性是不难推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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