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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Q”机制中国化与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的法律解析

  三、人民币可兑换改革之路
  推行双“Q”中国化,定位在人民币资本项目最终实现完全可兑换的过渡措施,是现阶段中国外汇市场、资本市场开放性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货币可兑换的条件及人民币可兑换之现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根据各国货币自由兑换的历史经验,将货币自由兑换的基本条件归纳为:健康的宏观经济形势、健全的微观经济主体以及合理的经济开放状态三方面[15]。考量人民币尚属非国际货币的特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应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完善的货币金融政策是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前提条件。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汇率能够更为准确的反映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其次,我国需要经历必要的财政改革,以健全的财政体制来逐渐减少财政赤字,用非通货膨胀的方式弥补已有赤字,防止高通胀下为逃避本币贬值而带来的汇兑损失和资本外逃。再次,中国应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放开资本项目将使得居民金融资产形成多样化,从而间接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和复杂程度。于是需要健全的监管机构来应付资本快速流动、资本价格和汇率的急剧变动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同时,还需要我国保持殷实的综合国力。而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应有充足的外汇储备[16],以及外汇储备掌握主体广泛化。
  中国作为较早的允许居民个人自由持有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账户的国家,截至到2002年,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达到800多亿美元,而到今年3月末,我国的外汇储备余额已增至8751亿美元。随着中国边境贸易的发展,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在边贸结算中广泛流通。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人民币成为取代美元的第一大支付手段。
   2006年 4月13日夜,央行宣布调整6项外汇管理政策,其中第四、第五、第六条涉及资本项目,允许银行、基金等合格的境内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从事境外理财业务。同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通知,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投资。该项政策放宽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17]。此项措施将拓宽企业和个人运用外汇的渠道,有助于增强民间持有外汇的意愿,是央行先前设想的由“藏汇于国”到“藏汇于民”政策转变的具体步骤。
  但要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就当前而论,外汇储备的额度已经达到,但诸如资本市场、银行体系、金融法规体系等开放条件尚不具备,但并不是指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之路远不可及。当国家大量的外汇实现“藏汇于民”,不仅能减轻国家持有大量外汇的压力,分散国家外汇储备风险,进一步说,当国家外汇在企业及民众手中持有时,它也能比较有效地调整人民币的供求关系,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可以说,此次央行政策调整,是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事件,它不仅启动了QDII中国化之路,为境内投资者寻找一条有效投资渠道,也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为人民币汇率更具有弹性创造了条件。有利于人民币资本项目项下开放改革的渐进式推进[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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