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双“Q”机制中国化与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的法律解析

  (二)制度推行争论焦点枚举
  其一,QDII与国内资本外逃的关联性方面。QDII为资本流出提供了“适法”的口径,换言之即为不法转移资本者洞开方便之门,此为金融界有关方面反对QDII中国化的重要理由之一。然而笔者认为,QDII不会为国内资本外逃提供合法渠道。QDII作为货币资本项目自由化的过渡措施,尚且属于不完全开放和适度监控的范式结构,其是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外国资本市场的开放模式。投资者通过相关代理机构参加运作,管理层则能够通过依据国内金融形势和资本市场状况调整资本流出规模。且在制度实行初期,QDII实质上还涉及限定数额问题,决定了大量非法资金转卖人不愿冒此风险,这也为监管部门完善职能相应支付了时间成本。
  其二,就资本市场而言,QDII不会大规模分流证券市场资金。就当前二级市场而言,A股方面,QDII的试点将不会立即推出较大规模,资金流出也会不大于现行QFII流入的资金,比较言之,其对A股市场的负面冲击只是短线上的,且远不及QFII的积极意义。在B股方面,QDII若进入实施,将使部分境内外汇资金撤离该市场,则对B股市场的利空效应是巨大的,乃至在一定阶段,是毁灭性的。然而QDII的实施伴随着经验的积累过程,同时也是投资者和金融法律监管者心理预期完善的过程,在初期QDII对市场的影响,更多的在心理适应层面。同时,这里应当明确B股市场设立的真正意义。实际上,境内上市外资股市场作为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试验窗口,是具有阶段性的权宜之计,其在H股、红筹股市场充分发展,人民币资本账户逐步开放的情况下,已逐步失去意义。对于内国投资者而言,“在资本账户不开放时,B股市场以唯一的外币股权投资品种的身份存在;但当资本账户日益放开时,其将逐步直接被海外资本市场所替代”[12]。
  (三)小结
  概言之,QDII机制的运作涉及三个核心:一是投资者的资格认定。为了严格控制风险,应本着稳妥渐进、宁缺勿滥的原则。最初获准进入境外证券市场的国内机构投资者只能是综合类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二是进出资金的监控;三是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和比例限制。目前投资对象很可能将被限定在H股、红筹股、蓝筹股。同时,对每个QDII持有单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也应做出一定限制[13]。
  随着我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变革和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宏观经济层面呈现良性发展。而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和实现法定货币完全可兑换,作为过渡工具的QDII,在中国审慎推行的时机已经逐步成熟,对市场的发展而言,总体上是有利的。故而,在QFII制度逐步完善的同时,管理层已开始渐进式启动QDII[14]。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