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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全流通改革中的法律路径

  因此,鉴于股权法律关系的特征和股改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异性,中国资本市场所逐步呈现的法律路径必须最终做到赋予市场其应有的含义。而对于夹杂其中的诸多法律问题、经济问题,证券法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调节,甚至由于着眼点的不同和市场行为的需求而不会干涉。法治的策动力,不仅表现于对固有股权分裂弊端破除的魄力,更体现为对市场机能的矫正力和释放市场效能后所能怀有的胸怀。
【注释】  史际春、邓锋:“经济法地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李亮:“我国证券市场核心功能的缺陷及再造之理论考察”.郭峰主编:《证券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158-161,2003。
吴晓求主笔:《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裂与流动性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2004。
相关可参见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410,2005。
尉文渊:“上交所的初创岁月”.范永进、强纪英主编:《回眸中国股市(1984-2000)》.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同上引。
同上引。
例如,1992年5月《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及13个配套文件,明确规定在我国证券市场,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外资股四种股权形式并存。
引,3-14。
刘鸿儒:“积极试行股份制,发展股票市场”.金建栋、肖灼基、许树信主编:《中国证券市场(1991)》.中国金融出版社,北京,1991。
引,49。
王洪春、阮宜胜:《国有股减持:困境与出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42,2003。
引,371。
有关国有股减持能否用于充实社保基金的论证,可参考引:303-309。
更多有关国有股减持方案的评论,可参见上引:67-90。
2004年底,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继公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标志着C板启动。而市场则认为其规定的大额非流通股转让是以“依法转让”之名行“渐进流通”之实,沪深股指应声落地,千三铁底被轻易击穿,几天后,C股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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