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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全流通改革中的法律路径

  从政府行为的工具性意义来说,结果公平理念的确立以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经济发展,实现充分市场竞争为原初表征,与股权全流通改革所欲革除的历史弊病,调节二级市场微观环境的一般动机不谋而合。从其根本性价值框架来审视政府经济行为,乃是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提高,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股权分裂造成的中国资本市场浓重的投机气氛和畸形化外壳,使得广大中小投资者在不合理的制度结构下叫苦不迭。股权全流通改革工程所带来的,不仅是在宣示市场周期性运动的折返点,也是政府运用经济行为改造固有顽疾,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利益,最终实现资本市场良性发展所注射的强心剂。
  故而,顺利实现资本市场的全流通,取决于要求双务合同当事人诚信合意,履行义务,更取决于改革的推动者的调控力度界域在可受范围。而无论市场行为抑或政府行为,完善市场迫切所需的是可操控和可量化的行为守则、调控方式,同时也应考虑对双方行为中主观臆断生成的负面效用的排除。二者的利益共同维系点,即社会应建立起适应宏观管理和市场规制的部门法制度构造。依法而为程序公正,则是降低对本不宽裕的市场资源及行政资源的消耗,具有良好经济成本集约性和公益社会性的较优选择。而从双方各自立足点升华出其应有共性,正是对先前政府自身定位为市场参与者和管理者双重角色的否定,也可以转化为对纯粹市场化行为论调排斥和警示工具。
  (三)股改成果与路径思考
  目前,深沪市场股改公司市值占比接近70%,标志着股改已完成了重要的阶段性进程,市场逐步进入全流通时代[21]。久违的证券市场上市融资能力缓慢恢复,QFII制度趋于成熟,QDII制度亦得以逐步启动,中国资本市场形成与国际市场联动的格局。同时改革顺应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需求,为健康、有序、竞争资本市场的建立注入新活力,民间资本的入市积极性得以有效维持,市场也在趋于理性化和良性化的条件下增强了扩容能力,提高了融资效益。
  面对趋于向好的宏观市场环境,法律制度建设也受到应有的重视,稳步跟进。从2005年证监会发布《通知》开始,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部门及证券交易所陆续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规章,有效摸索出证券法律的自身路径,促进资本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市场发展的重点不在融资规模,而在融资效率。以往改革模式的硬伤所在,不在于方向,而在于条件,即缺乏公平、透明的市场机制,难以稳步推进产权关系改革,同时又缺乏相应规模的民间资本强势配合,难以维系经济良性循环过程,导致系统腐败蔓延之弊症。股改工程从总体而言,就是在解决流动性变革和稳定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效率之间的问题,也是在解决法律关系逐步明晰的条件下立法和执行如何跟进,实现法律目的的问题,主要可以衍生为以下几点:
  其一是如何保护投资环境的问题。股权全流通改革合同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微观经济协调性乃至促进宏观优化目的性,植根于对有效市场的维持。改善投资主体的环境法律选择方式,从内部而言,针对国企改制所遗留下来的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弊病[22],应坚持完善公司治理,在把握公司质量的基础上,保持社会的良好预期;从外部而言,不仅应满足于法律关系的明确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约束的恒定,而更为重要的是应从法律上对投资者,特别是广大民间资本力量提供保护,警惕资本外逃造成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加强法律制度在国际经济融合趋势下所应具备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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