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股权全流通改革中的法律路径

  国有股减持被暂停之后,无论理论界还是管理层关于股改的探索一直得以延续[16],沿着国有股减持的既有路径,有的学者也进行了相关理论创新[17],资本市场自身也在酝酿更为理性和更具可操作性的改革条件。
  
  三、全流通改革:法律定性与法治调控的"破立之辨"
  (一)有关股改的法律性质
  股权全流通改革不仅是表面上显现的经济问题,更是对股权法律关系进行重新界定和规制的法律问题。
  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正式拉开股权全流通改革的帷幕。相应的,资本市场演化出基于不同立足点的改革理论方案,试图引导上市公司的股权改革,大致可以归结如下:
  (1)折、扩股方案,主要内容其一为折股流通,其出发点为折股前后流通股的每股价值不变,依据确定出的市场公平价格,计算出折股后的国有股本大小,从而确定折股比例,实现折股后国有股的全部流通;其二,扩股表现为"公开竞价发售+送股+国有股流通":在全部非流通国有股中划出一部分供全社会竞价发售,国有股对流通股的无偿送股一部分,国有股东继续持有并转成流通股的部分。
  (2)净资产-权数定价方案,国有股减持的价格以净资产值为轴心。由于此方案只涉及定价而非具体的操作,故而留出较大市场操作空间和选择空间,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此定价原则来制定各自的配售、回购、缩股、权证甚至股转债和股转股普通股转为优先股等的操作方案。从而既符合市场经济和股份经济的企业自主原则和投资者选择原则,又有利于政府进行功能归位和角色调整的要求。
  (3)认沽权证方案,即主要通过向流通股股东发行认沽权证来锁定流通股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向流通股股股东每股发行一份认沽权证,权证行使价为该股在此前的某一时段的市场均价或该均价在一定幅度内的修正价。当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导致股价下降时,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认沽权证,以一个事先约定的价格来出售自己的股票。行使权证时,上市公司按认沽权证行权价与股票市价的差价部分向流通股股东赠送流通股,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此外,还有将非流通股的"叫价权"和"全可流通权"两权分立的市场化定价方案,以及此前国有股减持中推行的配售询价表决方案等。
  当下的股权全流通改革,无论何种改革方案,所依据的法理基点均落于关于实现股权流通的对价补偿。对价(Consideration),最初源自英美法系,是指"一方为取得合同权利,而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给付"[18],在股改问题中主要体现在两个不同阶段:首先,在前股权全流通改革时期,非流通股东在公募发行股票时,由于持有对非流通股 "暂不流通"的承诺,事实上构成了流通股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对市场的供求,进而对流通股的股价均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大量股票处于非流通状态,则流通股东为获得可流通上市交易的股票,所支付高于原始股价的购买价款成为了既有股"非流通"性质的对价,亦使得市场上高溢价发行成为可被忍受的定制。其次,欲实现股权的全流通,即意味着早先非流通的股票也开始进入二级市场,定性也将被改变,则非流通股股东此前高溢价取得的对价亦会变得不甚合理,就应当在股权性质的转化过程中实现向原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回报,以使得最终顺利取得股票流通的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