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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全流通改革中的法律路径

  而另一方面,1992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布《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中指明将"选择若干有条件的股份制企业和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集团,通过制定的证券市场试行法人股的内部流通"。这被视为国家对法人股流通问题的首次明确指示。依照计划,同年7月,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被批准为指定法人股流通市场;次年4月28日,全国证券交易系统(NET)也开始运作。试行之初,两系统有效激活了市场,带动了场外资金的进入。但由于各方面因素影响,自1993年下半年起,国务院证券委着手对两个市场进行整顿,证监会也于同年12月17日决定停止新的法人股上市流通。1999年9月,两个系统被宣布"暂停交易"。
  但关于股权流通的争议没有随着管理层试点的暂停而终止,相反推动了新的改革试点的启动。而自1999年启动的国有股减持推行方案,是股权全流通改革中持续时间较长,对资本市场和广大利益主体影响较为深远的一次试验性变革。虽然最终失败,但对股权全流通改革而言拥有着独特的意义。
  (二)拾遗:国有股减持之启示
  1999年10月27日,证监会宣布有选择的在10家上市公司中通过国有股配售的方式减持国有股。但试点公司在配售价格上采取了明显偏向于国有股股东利益的方案,并且没有切实维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经过方案调整,管理层于2001年6月12日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称《办法》),其核心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将国有股减持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充社保资金。以后又改为在发行新股时,减持10%以直接充实带社保基金账户中去,此方案出台后,"市场以它独有的方式做出最真实的反映"[11],仅仅4个月跌幅便达到32.2%,从此开始长达五年的低潮期。针对市场行情,2001年10月22日,证监会决定停止执行关于减持数量规定的《办法》第5条规定;2002年6月23日,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继续执行减持外,国务院决定停止对国内的上市公司执行《办法》有关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鉴于股权分裂给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造成的抑制性作用,国有股减持的积极意义首先得到了学界和有关实务界的肯认。但应看到,国有股减持与股权全流通尚属两个不同的概念,"减持不等于流通,更不等同于全流通"[12]。全流通改革之实质在于,赋予非流通股可流通的性质和权利,扭转同股不同权不同利之变态;而国有股减持则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各级国资委或其他国有股控股主题,在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市场化售卖行为[13]。易言之,国有股减持可以为全流通所用,但全流通并非导致股减持的唯一原因。二者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迥异的。
  应定性为国有资产处理手段的国有股减持之所以在股权全流通的道路上占有重要席位,是因为其为全流通提供了历史教训和借鉴。首先,减持方案以"市场价格为主导",把不流通的国有股与股民在二级市场上溢价买入的流通股等同起来,人为抬高了减持价格;其次,国有股减持的正常状态应是在减持中保值,而非以国家作为强势主体,"与民争利",破坏等价交换的朴素市场规则,使国有股在减持中增值,同时也没能理清微观产权关系;最为根本的,减持的目标出现偏差,政府将之定位与社保资金的筹措手段,而非最初探讨国有股减持的消除国企上市公司不合理机制,优化国有股资源配置的立足点,使得减持过程变得扭曲,显得本末倒置[14];再次,管理层不时扮演着"双面人"的角色,减持工作实施不当,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强化了证券市场"圈钱"的弊端,损害和打击了广大中小投资者,背离了改革的初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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