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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全流通改革中的法律路径

股权全流通改革中的法律路径


林川云


【摘要】股权全流通改革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对中国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作为有效改革和维护有效资本市场的动力源的法律架构,在其中呈现为路径形态,即对股权改革法律关系的明确化和立法制度的逐步建立健全。其实质发挥的功能即法治对经济变革的策动力,不仅表现于对固有股权分裂弊端破除的魄力,更体现为对市场机能的矫正力和释放市场效能后所能怀有的胸怀。
【关键词】股权分裂;全流通改革;法律路径
【全文】
  引言:路径界域
  路径即道路,解决的是如何到达目的地的问题。人们对其的界域多着眼于其手段性或功能性,表现为某种既成的状态,是存量的定义。而文中所赋予的值阈则或多为一种流量,是一种鲜活的过程,是为适应诠释法律价值而作出的变态。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变革与经济起飞,随之相伴的,是国家法治结构的优化整合和良性、适度扩张。而同宏观经济诸子项发展壮大尤为关联的特征法律关系和经济调节法,逐渐在其中应运而生,蓬勃发展,甚至"忍辱负重地为经济地日常运行、发展和体制改革提供规范和保障"[1],带有强烈的经济推动主观性。此即为法律机制的路径选择,与之实现社会正义、自由和秩序要求的纯朴价值互契,然而其也不时显现出与经济关系变革并行、自觉衍进的身影,以中立的姿态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间的利益权属。
  故而,文中之界域或与常态相殊,是指主观与客观独立性相融合,变化的形态与过程。
  
  一、溯源:中国证券市场之怪状
  证券市场的核心功能,最本质的是为社会先进生产力提供长期资本资源及对这种资源进行交易、优化配置的功能。其作为市场经济的高级模式,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先进性的体现[2]。而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地位存有偏差,一直将其作为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脱困的利器[3]。在制定股票市场的政策、规则时,管理层处于保持公有制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地位,为防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人为将上市公司的股份按照所有权系属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并规定前二者不得上市流通,从而诱发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形成我国资本市场股票结构的复杂局面,亦使得《公司法》、《证券法》等中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一般规则无法兑现成为具文,也在一定程度上把我国资本市场和世界一般性市场区别开来,构成所谓"特色"的股权分裂,或股权分置现象[4]。
  从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看来,股权分裂有其历史必然性。除去民族特有政治文化传统,就新中国经济发展史而言,证券市场脱胎于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决定了政府在其中扮演着主导角色。在改革开放初期,"基于80年代思想界、理论界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能力,搞股票市场既要利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成果,通过股票市场赖筹措资金,又要坚持公有制为主导"[5],管理层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局面必然引导其着眼于如何实现公有制的"保值",而最为便捷的方式自然是具体的成分量化。于是,"发展股份制要国家占大股,或是全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持主要股份"[6],"而且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保持控制权,这些股份不流通。"[7] 易言之,中国股份制经济从初始便具有以国有企业为龙头,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特点,而股权分裂现象的存在来源于对"公有制为主体"的机械理解和对"私有化"洪流的盲目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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