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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适用的另类解释——以清代北京旗房为例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第三版,第475-476页。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9页。
张小林著:《清代北京城区房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这些清代房契分别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以及北京市内各档案馆、图书馆和博物馆以及各大专院校图书馆。
以上数字系笔者根据张小林书后所附的清代顺治至宣统各朝“北京城区房契简表”统计后得出的。
清初八旗官兵开支占朝廷总指出一半以上。在康熙年间,马甲(骑兵)月饷银3两,每年俸米48斛;步甲(步兵)月饷1.5两,每年俸米24斛;都统年俸银180两,俸米180斛;亲王岁饷2万两。见前引张小林书,第103页。
女真族生活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流域,以渔猎、采集和畜牧业为主。但直到努尔哈赤起兵后,人们还没有明确的土地所有权观念。天命六年(1621)努尔哈赤颁布“计丁授田谕”,否定了辽东地区原有的土地私有制,并按照本民族的思维方式重新分配土地给新的臣民。从而确立了八旗公有土地制和八旗内部土地分配方法。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清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5页。这一制度在清军入关后并没有立即改变。朝廷在京畿附近圈占房地,无偿分配给八旗官兵的做法,就是其继续。
《八旗通志初集》卷18,《土田志》。转引自前引张小林书,第104页。
其拆迁办法为“除八固山投充汉人不动外,凡汉官及商民人等,尽徙城南居住。其原住房或拆去另盖,或买卖取偿,根从其便。”“其六部督察圆、翰林院、顺天府,及各大小衙门书办、吏役人等,若系看守仓库,原住衙门内者勿动,另住者尽行搬移。寺院庙宇中居住僧道勿动,寺庙外居住的,尽行搬移。若俗人焚香往来,日间不禁,不许留宿过夜。”《八旗通志初集》卷23,《营建志》。转引自前引张小林书,第105页。
居住北京内城的八旗分左右两翼居住,据《八旗通志初集》记载:“都城之内,白旗居址,列于八方。自王公以下至官员兵丁,给以第宅房舍,并按八旗翼卫宸居。其官司、学舍、仓庾,亦按旗分,罗列环拱。”见《八旗通志初集》卷23,《营建志》。转引自前引张小林书,第106页。八旗具体居住方位即“八旗所居:镶黄,安定门内;正黄,德胜门内;正白,东直门内;镶白,朝阳门内;正红,西直门内;镶红,阜成门内;正蓝,崇文门内;镶蓝,宣武门内。星罗棋布,不杂厕也。”《清史稿》卷54,《地理志》。同一旗分满洲、蒙古、汉军亦各有界址,按规定方位居住,其中,两白旗、正蓝旗、镶黄旗为左翼,两红旗、正黄旗、镶蓝旗为右翼,八旗的户籍、生计(包括关仪旗产)、职业,乃至婚丧嫁娶,均归左右翼统领衙门监督管理。另设京畿八旗,以宝坻等地为左翼,以保定等地为右翼,设稽查驻防大臣二人统领。又在进京必经的关口密云、山海关、张家口三处,设驻防副都统率领八旗兵把守,以卫京师。见前引张小林书,第106-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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