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典权适用的另类解释——以清代北京旗房为例

  为了维持八旗制度,保护自己民族(血统与生活方式)的纯洁性,防止旗人在与民人的交往和竞争中被同化或吃亏,朝廷在实行包养(“恩养”)政策的同时,还创设了“例禁”制度,严禁旗人拥有私人不动产、从事工商等职业,越旗交产以及旗民交产。[22]旗人本不善农耕,“例禁”之下又没有别的收入,于是,朝廷提供的俸禄便成了他们主要的经济来源。但定额的俸禄却无法与北京城区的物价和旗人人口保持同步,相当数量的中下层旗人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贫困。据乾隆五年(1740)协理山西道御使禄谦奏称,当时“旗人地亩入于民间者,十之六七”,部分旗人已陷于“无钱粮,又无产业,实无糊口之资”的赤贫境地。[23]生计的局促会很自然地让人联想到分配来的旗房。但出卖旗房是被禁止的,因而 “典卖旗房”就成了一种必然的选择。乾隆十年(1745)御使赫泰的奏疏可以为证:“至于在旗地亩,向例不许卖与民间,俱有明禁,因旗人时有急需,称贷无门,不敢显然契卖,乃变名曰老典,其实与卖无二,至今而旗地之在民者,十之五六也矣。”[24]
  将前述添盖旗房的事实与清代各朝旗人典房比率相对照,可发现,二者几乎是同步进行的。这固然表明当时的住房确实紧缺,但也可以说明是时旗人的贫困状况以及朝廷的政策与现实问题之间的距离:旗人贫困亦缺房,朝廷却只考虑到增加免费旗房的供应量,而不曾反思自己“恩养”旗人的政策本身。结果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无法祛除病根。是为世易时移,法不因为之备的典型表现。
  顺治到雍正年间旗人典房的情形之所以没有或较少,在笔者看来,主要是因为当时旗房刚刚分配,旗人也还没有贫困到如杜甫“朝回日日典春衣”般非要典房度日的地步,[25]也不需要“典桑卖地纳官租”。[26]咸丰以后旗人典房现象的逐渐减少,则与禁止旗人出卖旗房的例禁松弛有关。经查,咸丰二年(1852)咸丰帝发布上谕,准许旗民交产。朝廷同时发布《变通旗民交产章程》十六条。[27]九年,户部大臣借口咸丰三年、四年直隶仅上报契买旗地35顷,征银60余两,“其在各州县升科者甚属寥寥”,上《会奏交产升科无多仍禁典买折》请求恢复旧制,获准。[28]同治二年(1863),经议政王军机大臣集议,同治帝批准开禁,“仍照咸丰二年奏定章程办理”。此后,尽管光绪十五年(1889)又出现反复,户部借口开禁以来民置旗产过多,奏请复禁获准。二十五年(1899)修《大清会典》更规定,旗人“凡买房地者,报于左右翼而输税焉。”“凡旗产,典卖于民人若户下人则入官。”[29]但实际上旗民交产已不可禁绝,相应的,旗人典房现象也逐渐减少,乃至最终消失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