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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适用的另类解释——以清代北京旗房为例

  旗房按旗人的身份等级进行分配。王公贵族一般可以获得明朝勋臣贵戚的府邸,称为王府、府。相应的,其建筑规格也由王、郡王乃至辅国将军依次降低。旗下官员兵丁居住的旗房按品级分配。据《大清会典事例·八旗都统·田宅》记载:“顺治五年题准,一品官给房二十间,二品官给房十五间,三品官给房十二间,四品官给房十间,五品官给房七间,六品、七品官给房四间,八品官给房三间,拨什库、摆牙喇、披甲给房二间。”王府、府属皇产,归内务府管理;八旗官员兵丁的房屋则归左右翼统领衙门管理。12因此,若用现代话语诠释,清代旗房应属国有或公有,个体的旗人只能居住,而无权转让。
  然而,强占来的住房毕竟有限,面对不断增长的人口更是捉襟见肘。清廷对八旗兵额一直秘而不宣,通常认为顺治年间八旗“定甲八万”,[13]也有学者认为清军入关后分配旗地时,披甲人等计12万名左右,而八旗闲散余丁和奴仆等达30余万丁。[14]据光绪三十四年(1908)民政部的统计表,当年北京内外城人口总数为705604,在内城414528人中有旗人223248人,外城291076人中有旗人13523人。[15]两项合计,旗人共236771人,其增长比例可见一斑。其实,京城(旗)人多房少的紧张局面在顺治中后期就已凸现。当时朝廷即采取了“节流”(降低官员住房标准)与“开源”(加盖旗房)并举的对策。前者主要是针对的是高级官员。顺治十六年(1659年),议准减少原已拟定的官兵住房配额,官员住房按品级递减,级别最低的披甲人仍然保持每人二间。[16]康熙十四年(1675年)再次颁布谕令,将按官位品级分配住房或建造宅院的标准调整为:一品14间,二品12间,三品10间,四品8间,五品6间,六品至七品4间,八品至九品3间。[17]后者则更多的是施惠于下级八旗官兵。顺治十一年(1651)工部利用各旗空地建造了部分房屋,这是清朝首次为旗人盖造住房。[18]康熙七年(1668年)又按每间30两拨给官兵银两,令其自行盖置。翌年改为20两。三十四年(1695年)八旗共盖造旗房1.6万间,无偿分给贫乏旗丁居住。雍正二年(1724)盖房280间,另在西郊开设圆明园护军,并建造营房,派八旗官兵携家口居住。乾隆二年(1737年)拨公产地价银16.7万两建造房屋,“分给八旗贫乏旗人居住”。[19]四年,谕令准许旗人承买所建旗房。十六年(1751)令用八旗公产地租银置买京城空隙地基,“交与工部估建官房,赏给贫乏旗人居住”。据称可盖房3961间,预计工料银14.1万两。[20]道光元年(1821年),清代最后一次盖旗房。[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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