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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适用的另类解释——以清代北京旗房为例

  二、对清代北京城内旗人典房现象的分析
  张小林收集整理了清代自顺治到宣统十朝的1436件北京城区房契,[5]涉及旗人的381件房契中有70件是旗人典房契:康熙、雍正朝各1件,乾隆朝26件,嘉庆朝14件(另有2件是民人典房给旗人可不计算在内),道光朝23件(另有1件民典旗),咸丰朝4件,同治朝1件,顺治、光绪、宣统三朝则未见典契。具体细节详见表1。[6]
  表1. 清代北京城区旗人典旗房情况统计(单位:件)*
  由此以观,清代各朝旗人典房出现比率(单位:件/年)分别为:顺治0,康熙0.0167,雍正0.083,乾隆0.433,嘉庆0.583,道光0.767,咸丰0.4,同治0.083,光绪0,宣统0。若以年代为横坐标、以典契数量为纵坐标、以顺治朝为原点做图,则有清一代,北京城中旗人以房设典大致呈抛物线状,即顺治朝为零点,康雍乾嘉几朝逐渐上升,道光以后又渐次下降,最后到光宣时消失(详见表2)。对此,又不能用各朝持续时间的长短来解释,因为虽然乾隆朝有26件旗人典契,但同样长达60余年的康熙朝却只有1件;类似的,拥有23件旗人典契的道光朝固然持续30年,但跨越34年的光绪朝却一件也没有。可见统计时段的长短与典契数量并无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对清代旗人典房的抛物线式的发展轨迹还应找寻其它的解释。
  三、旗人典房的历史原因
  清代旗人典房有两个值得注意之处,一是当事人的旗人身份,二是设典的房屋的“旗房”属性。二者都与清代八旗制度有关。该制度是努尔哈赤在满族氏族部落基础上创造的,具有军政、兵民合一的特点。“旗”是基本的生产和战斗单位,各旗首领战时统帅作战,平时管理婚丧嫁娶、添丁进口、田赋差役及诉讼等民事。在清军出师入关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入关后,八旗的绝大部分兵力都驻扎在北京,以保卫皇室。因此,清廷始终都将其视为立国根本,并对八旗官兵实行完全包养(“恩养”)政策,不仅提供俸米、俸银,7还分给土地和房屋。
  分配给八旗官兵的房屋称官房或旗房,土地称官地或旗地,合称旗产。这些“旗产”主要是用暴力手段强占的。[8]顺治元年(1644)到四年期间,清廷曾多次发布圈地令,“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等”。[9]北京内城的民房被强行圈占,原居住在内城的汉族官员、商人、百姓除投充旗下的以外,都在被驱逐之列。顺治五年八月,又以减少满汉冲突为由,重申前令,勒令尚未迁出的内城民人“限以来年终搬尽”。10这样就形成了北京旗人(满洲、蒙古、汉军以及投充旗下的汉人,亦称“京旗”)和民人(汉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分居内、外城(即南城)的格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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