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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和虚假广告扯不断的关系该咋理?

明星和虚假广告扯不断的关系该咋理?


师安宁


【全文】
  2006年7月26日的《法制日报》刊发一则题为《没用过产品就别做广告》的新闻稿,报道北京市消协给名人、明星发出公开信,告诫明星们不要做虚假广告而误导消费者。
  该文称,近年来,一些消费者投诉明星所做广告的产品其实际使用效果与广告宣传相差甚远,从而质疑某些名人、明星是否在利用人们对其的喜爱与信任而欺骗消费者?北京市消协列举了明星广告中存在的五个方面的问题,并郑重地向首都的名人、明星们提出建议,要珍惜自身荣誉和形象,拒做虚假和误导性的广告,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对根本没有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不要无根据地以自身为例向广大消费者推荐该产品或服务。北京市消协的总结堪称一语中的,其建议亦可谓“语重心长”。但以笔者之见,仅此“建议”恐难撼动明星们对此类广告事业的热忱和继续下去的决心。正当人们疑虑难消之际,欣闻国家广电总局、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称自8月1日起两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企业、机构和媒体进行查处,甚至暂停某些违法严重的播出机构的广告发布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云云。 
  其实以化妆品和美容产品为主导的广告监管制度早在1993年即已出台了全国性的规定。自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已来,至今已有不同级别、不同部门或联合发文或单独行文发出了十数个关于整顿虚假违法广告和商业欺诈的规范性文件。但此类现象并未由于文件的大量下发而有所好转,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且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少数无视社会良知的名人明星为主打的违法广告市场环境。对此,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主管部门亦很重视,对问题的严重性也有明确的认识,我们从其所发文件的题目即可窥一斑。如工商总局的《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等11部委的《关于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虚假违法广告的问题亦曾引起了国务院主管领导的高度重视,专门批示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整顿虚假违法广告。国家工商总局为此于2006年1月24日专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令人深思的是,就在这个《通知》发出后的整个2006年的上半年,电视虚假违法广告的泛滥性和猖狂性却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不知吴仪副总理是否有机会看电视,面对一边是严厉批示另一边却是大量充斥于屏幕的虚假和违法的垃圾广告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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