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并行不悖?

  如何认定行政垄断,有谁来认定行政垄断,行政垄断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来承担这些责任,等等这些非一部经济立法所能解决的。在目前的行政体制下,在《草案》框架下,行政垄断可以笑问:《反垄断法》,能奈我何?
  《反垄断法》:不能承受之重
  作为“经济宪法”、“自由经济的大宪章”,《反垄断法》的主旨是反市场垄断,规制的是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从理论上和国际通例来看,行政垄断主要不是由《反垄断法》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但很少有反行政垄断的内容。
  无论从形成原因、规制手段还是责任承担方式来看,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有本质上的不同。如果把二者强行规定在一部法律当中,不仅容易造成立法技术上的困难,而且执行中也出会出现事与愿违的混乱。这点在《草案》中已有显现,从垄断行为的界定、执法机构的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多少有些不太协调。
  行政垄断是政治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必须靠进一步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从源头上加以治理。所以,如果《反垄断法》以规制“行政垄断”为目标,那就会造成一个尴尬的情况,就是《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既是企业又是政府,这与立法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也使《反垄断法》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法律不是万能的,《反垄断法》亦然。反垄断法到底能反哪些垄断,这是要遵循科学规律的。如果不在科学规律范围之内,不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有再大的必要性,也不能对其进行规定,否则,除了浪费立法资源,没有太大意义。等到法律成了观赏的文本时,不仅达不到立法目的,反而会影响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和效用。《反垄断法》不能反,也反不了行政垄断,这是科学规律。不能因为全国上下呼声一片,就不顾法律的严肃性,强行对其加以规定,这将会遗害更深。如果《反垄断法》中集中规定了行政垄断的内容,必将有损《反垄断法》的权威与严肃性。对于那些专家所称的“有总比没有好”,这是拿立法在开玩笑,立法怎么就停留在“有总比没有好”这样的层次上呢?
  行政垄断与政治、经济体制紧密联系在一起,因而反行政垄断从本质来说是一个宪政问题。如果不进一步推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要求反行政垄断就是一句空话。因为在目前宪政体制下,可竞争性领域内的行政垄断,总能找到脱离《反垄断法》的借口。如果不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缩回去,行政垄断无法根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