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并行不悖?

  行政性垄断是我国现阶段垄断的一个突出现象,它直接根源于行政权力的滥用,是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相结合的垄断。由于行政性垄断不仅阻碍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破坏了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同时为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机会,导致腐败。因而,在现代中国,行政垄断已成为众矢之的,规制,乃至根除行政垄断是全国上下一致的呼声。但《反垄断法》能反得了行政垄断吗?
  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法行使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说到底是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是行政权力的经济化。对这种行为的规制,主要依靠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而在现有行政体制下,让《反垄断法》去限制政府权力,去反行政垄断,最多只能是表明一下态度和决心而已,因为这样无异于让法律去“反特殊国情下的政府”。
  从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定来看,《草案》设置了双层执法机构,但从性质上来说,都属行政机关。这样问题又出来了,如何让一个行政机关去监管另一个行政机关,一个行政机关又如何能监管得了另一个行政机关?这是一个无法调和的尴尬和矛盾。从《草案》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来看,其规制的垄断行为仅包括《草案》第三条列明的三种垄断行为,而没有包括行政垄断。我们可以理解行政垄断的执法模式还是延用以现在的模式。但问题是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不能给反垄断执法提供周全的依据,这为接下来的执法带来后患。再从法律责任来看,《草案》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实际上也是延用了现在法律责任规定,但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显然对行政垄断没有多少威慑力的。
  把反行政垄断规定在《反垄断法》中,实际上容易弱化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并且很可能使之成为相关部门增加行政管制的工具。例如郑州的馒头管理办公室,政府对馒头生产进行管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初始动机是为了保证市民吃上干净卫生的馒头,而这个办公室最终的做法成了只要交钱就发给许可证。(周阳敏:《<中国反垄断法>能奈何中国烟草行政垄断吗》,http://web.cenet.org.cn)
  《反垄断法》到底能奈行政垄断几何?实际上立法者心里也是非常清楚的,从第6条第2款规定的宣示性的规定来看,或多或少说明了立法者的无奈。实际上这也为《反垄断法》反行政垄断的效果留个了可解释的借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