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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与民法典的制定

  三、从物权法的制定看民法典的制定
  在物权法的制定和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中,我们首先要解决立法风格问题。如果为了通俗易懂,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最大的一个问题将是,今后民法典就不可能制定了。因为大陆法系的财产法包括了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不可分割,又截然不同的领域,两者不可能以任何形式统合在一起。如果制定了财产法,民法典则会因为逻辑与体系的混乱而无法完成。论者常常用法国民法典为例,认为法典可以专业性与通俗性兼得。这一观点其实混淆了"法典的通俗性"和"法典术语的专业性"。法国民法典使用的是日常语言,通俗性很强,所以学者总是津津乐道于拿破仑对民法典的期许:冬日,让农民晚上在火炉边阅读《拿破仑民法典》。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国民法典也有很多法律术语,如役权等。实际上,任何法典或法律都会使用大量的专业术语,如德国民法典就非常典型。使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同样也如此,专业术语充斥判例和法学著述中,门外汉是不可能知其所云。正因为如此,边沁对充满了"行话"、"黑话"的普通法深恶痛绝。立法使用专门术语的目的有二:其一,为了立法简洁,因为立法不可能连篇累牍地解释术语,使法典象一本宣传手册;其二,为了方便法律的国际交流。
  这次物权法的制定,也为我们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第一,必须注意民法观念的更新。我国民法受苏联民法影响较大。苏联法学的一大特点就是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将所有的法律都按照公法的精神去建立。对此,必须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要正确理解公有财产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意义。其实两者在本质上意义是相同的。理解宪法修正案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思想,一定要把第13条第1款和第12条第1款联系起来,这两个条文共同表述了我国宪法关于财产权保护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就是公有财产、私有财产同等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符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存的特点,也不符合"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即使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对"私有财产"也有种种限制,已经不再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无论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还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共同点都是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区分财产权,并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对待、特殊保护,都不能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二是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全部民法典的生命就在于意思自治,唯有通过私法自治,社会才可能有生机和活力,个人也才有发展的可能。在我国转型期间,不能走强调私法自治而忽视国家作用的极端,也不能因为强调国家的推动作用和主动性而忽视了公民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事实上,制度的形成总是社会自组织和国家推动合力的结果。
  第二,物权法的立法技术与具体的制度安排,应经过充分的论证与调查。近年来的民事立法,都注重专家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但专家的意见还远远不够。如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所有人和占有人规则的具体内容等,必须在比较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在经过充分征询意见后做出。这次物权法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在2005年7月10日至8月20日短短40天,共收到11543件群众意见。由此可见,社会各界对物权法的关注。在未来的立法中,我们必须尊重民间智慧,让更多的人参加到民事立法过程中来。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公民政治冷漠、公共领域淡泊、公民与国家的距离越来越远的情况下,强调这一点无疑是相当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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