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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与民法典的制定

  其一,在不动产物权的"物归其主"和"物尽其用"两种价值之间取得平衡。这一层面发生在私人主体之间。现代物权法的规范既包括确认和保护物权的规则,也包括限制物权的规范。现代国家有诸多规定限制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充分利用不动产这种极其有限的资源。这种限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其二,在国家征收征用权和个体财产权之间取得平衡。这一层面发生在公权力主体和私权主体之间。现代物权法出现了两个看似对立的倾向:一是随着国家行政权的膨胀,国家征收征用的权力较以往有所扩张。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扩张只是削弱了当事人在征收征用时的选择权,而不是说,征收征用是可以任意进行。相反,这种程序依然相当严格,补偿标准也没有降低,随着评估技术的发达,反而更有利于财产权利人。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也专门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开始成为财富的主要源泉,积聚了大量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再分配,通常认为是国家的公法权力。但1964年,《耶鲁法学杂志》发表了赖希的经典作品《新财产权》,专门讨论这一问题。该文反映了现代社会公法上的财产在行使方面的一大特点,即强调保护私人的财产请求权。
  在技术层面,现代物权法对安全的强调集中体现在交易安全上。虽然传统物权法上已有善意取得制度、公信制度等,但这些制度真正发挥生根发芽的沃土,还是现代社会的经济环境。传统物权法强调物的"静的安全",现代物权法则更强调"动的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物权法不再仅仅是保护静态关系的法律,而且也和合同法一样,成了保护动态交易的法律。在交易频繁的现代社会,这对于降低交易成本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3.关注和谐。传统物权法的和谐功能主要体现在定分止争上。如商鞅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慎到说:"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俱存,人莫非之,以兔为未定分也。"既然物的归属名分已经确定,纠纷自然就会减少。
  现代物权法对和谐价值最重要的发展是充分调合人与物的关系。传统物权法坚持人与物的绝对对立,人与物完全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这种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引发了重大的环境问题。各学科几乎都在反思这一问题。近年来,物权法在这方面的发展还不是很明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环保问题主要是由环境法解决。但是,德国民法典晚近的修改则为传统物权法注入了现代人与物的和谐观念:动物不是物。传统物权法中人与物的截然对立的局面在现代物权法中逐渐有所改观,虽然步子还相当缓慢,这种人与物的新关系就是关注人与物和自然的协调,尤其是可持续性发展、下一代人的利益。
  除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外,现代物权法在处理人与人的和谐关系方面也有所发展。这主要体现在相邻关系上。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应负担必要的法定义务,如允许他人必要的通行、排水等,以方便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尽可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与互助。这种与邻为善的立法目的,无疑会促进人与人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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