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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与民法典的制定

  在这些问题以外,还有一些法律技术问题,如是否应将时效取得和先占作为所有权取得方式;征收征用的条件;是否应规定空间权,权利质押(应收帐款问题)范围;是否应设定担保物权的期限、物保与人保的关系,物权请求权是否受时效限制等。
  二、现代物权法的新发展
  1.强调效率。传统物权法关注的中心是确定物的归属(重点是确认所有权)。因为物权法的出发点无疑是所有权。拥有财产既是人的生物本能需要,也是人的社会性使然。亚里斯多德就说,拥有财产权是人自爱的表现。孟子也说,"无恒产而有恒心,惟士为能。"对一般人而言,有恒产才可能有恒心,仓廪实才可能知礼节。黑格尔等思想家则进一步将财产作为人格的一部分。一个没有财产的人,也不会有自由;进一步说,是不会有人格的。另一方面,自由主义政治学始终强调财产对于宪政的积极意义,甚至将其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石。
  现代物权法则相对更注重效率。从重视物的"归属"到重视"利用",是现代物权法发展的一个趋势。在现代社会,仅仅强调物归其主已远远无法适应技术和经济发展对物的使用需求。环保要求、资源的日趋贫乏以及融资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都提出了多种使用要求。物权法的目的不仅要强调所有人对享有物的价值,更要强调资源分配的最优化。首先,在所有权的取得方面,一些西方国家在现代化初期,为了促进开发,都不承认时效可以取得所有权,而是引入了竞争制度。但对荒无人烟的地区,则鼓励先占取得财产权。现代物权法则更偏重由对物最有利用能力的人取得财产权。添附制度可谓最典型的体现了帕累托最优制度:让最需要使用财产的人取得财产权,同时补偿原财产的所有人。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而反而促进了社会福利。晚近的一个例子是,德国最近修改了其时效方面的立法,规定部分物权请求权罹于时效。很多国家的时效立法也做了相应的改变。这一重大转变的根本,也在于促进物的有效使用。其次,现代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如空间权在现代城市建设中的广泛运用等。最后,担保无法的迅猛发展。各国立法上对物权法定这一强制性规定都有所松动,以鼓励当事人充分使用物,使物发挥最大的价值。各种新兴的担保方式,如让与担保、所有人抵押等,逐渐在各国流行,这些担保方式对促进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2.凸显安全。传统物权法的安全主要是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其典型体现就是土地所有权"上穷碧落,下至黄泉"。罗马法的这种所有权绝对思想为后世所沿袭。但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一观念就被修正,以使物尽其用。现代物权法的安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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