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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与民法典的制定

物权法草案与民法典的制定


谢鸿飞


【全文】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身份认同的强化、权利意识的勃兴、法学研究的深入甚至民法典对民族国家法制的象征意义等因素结合在一起,大大促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进程。十几年来,我国的民事立法活动从未止歇,彼伏此起。从整体上看,较之《民法通则》时期的立法,当下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蔚然大观,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并储备了相应的立法技术。
  在民事立法中,或许物权法草案是第一个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法律。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掀起了讨论热潮,所有重要问题都可谓聚讼盈庭。因为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经济制度,也涉及私人财产的保护、邻里关系的处理等百姓的日常行为。也就是说,它关涉我们每个公民的生活。仔细梳理这些争议,并尽量平和的、理性地对待各种争议,努力发掘这些争议的合理因素,无论对物权法还是对于未来民法典的制定,都会有积极意义。
  一、物权法草案三个层次的争论
  第一,宏观层面,主要涉及物权法的合宪性。对此法学界已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和辩难,目前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物权法草案没有违宪,它切实贯彻了宪法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的精神,与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满足了我国加入WTO后对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需求。
  第二,中观层面,主要是从法学角度讨论物权法草案的两个问题。一是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一些学者建议使用"财产法",因为它不仅可接受度高,而且还纳入一些新兴的财产类型,如知识产权等。这样的财产法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传统民法典的窠臼,将会使我国的物权立法在传统基础上有所创新。二是立法的技术性用语。很多人指出,物权法的一些内容看不懂。因此,有人建议物权法应"通俗易懂",尽量贴近老百姓的生活。对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这一争议已尘埃落定;对如何使术语通俗化这一问题,学术界的关注还较少,也并没有引起讨论热潮。
  第三,微观层面,主要涉及7个问题。(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流转。目前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的流转现象比较突出。建国以来,宅基地使用权多少是农民的一项福利,与农民的身份有关,立法上是否许可转让,完全是一个法政策问题。(2)添附制度。《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与《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对在他人之物上添附的行为,采取的都是偏向保护所有权人的规则,即添附物,能够拆除的,可以拆除;如果不能拆除的,折价由所有人取得;造成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财产变动频繁,添附发生的情况较多。立法能否偏向所有人,尚值得研究。(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如何确定小区绿地、车库等公共财产的归属,目前争议还较大。(4)占有制度。占有制度的核心是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即法律依据个人控制和支配物的事实状态,做出对占有人有利的推定。其目的是为了捍卫财产秩序,而不是推定所有非法所得都是合法的。但这种推定是消极的,可以被事实推翻。这种推定应到何种程度,目前还无定论。(5)不动产登记制度。目前的共识是,要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如何建立还莫衷一是。(6)居住权应否设立。在住房越来越紧张的情况下,专门为特定的人设定居住权(如老人、离婚之后的配偶等)是否有必要,争议也较大。现实生活中的分时度假酒店式居住权等商业性居住权也在兴起,立法是否也应予以规范。(7)典权的存废。典权存废之争由来以久。在新的融资手段风起云涌、人们有关家产的观念根本性变革的今天,这项中国传统上独创的制度是否还有生存空间,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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