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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哪些传统是阻碍法治的?——读昂格尔的《A review of Passion》序言

  我们今天其实就是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之中,我们的公共事务都是私人情感化的,比如在法律义务中融进感情化的内容,比如公务员为人民服务本来是一种义务,可是在儒家传统中总会加上一层意思——父母官对子民的爱护之情。既然这样百姓就应当像尊敬父母那样尊敬官员。另一种表现则是相似的,比如人事组织任免中的人情关系网络,行政或司法的程序开始就出现找关系和托熟人,便于以私人感情沟通公务决定。在一个现代国家,仍然把公共事务与私人情感交织在一起,不区分公共与个人,不区分理性与情感,不区分法治与人情,其不利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儒家教义指出,社会的这种情感秩序和安排秩序是相互依赖的。当这两种秩序复合为同一种规范体系,他们会在自我主张与生长出繁荣与快乐的共同体之间缓和它们相反条件的对立。但是,当社会的公共安排或社会成员的私人情感与此理想发生分离,那么一种自我隐遁、不信任和冲突的恶性循环就开始了,…” [3]
  的确,两种秩序会有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中华帝国数千年的超稳定结构,就证明了儒家所谓“和谐”秩序的内在作用力。但是1840年以后的百余年来,从维新变法,到帝国解体,从人祸战乱的绵延,到改革动机的发生,就是说明了两种秩序的相反条件已经无法共存了。可是儒家所设计的这种社会秩序模式,已经深深地嵌入中国人的生活理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已不幸地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到了应当退出历史舞台而难以退出的时候。一方面,在今天,我们的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着……
  昂格尔认为,儒家这一教义的倡导者会排斥社会的现实国家,他们对自然主义理论的忠心要求他们去相信即使最坏的社会状态也代表着一种文明生活真实模式的腐化景象。社会和主体的形式无以被再造。[4]“在他们演变成伦理和政治学说的过程中,无论如何,儒学的洞见有着自然主义观念的暗涵。正因此番理由,儒学要承受着社会与主观性的瑕疵概念所带来的折磨。”[5]
  自然主义是儒家学说的一个思想特征,也成为其致命弱点。儒家思想知识体系中最擅长的是人文知识、人文思想,而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则是极其缺乏的。儒学缺乏西方思想的逻辑和概念的精确可计量性,尽管感悟透彻而深邃,但这种感悟不能以精确的概念予以言传。其语言的模糊、判断的折衷、思想的妥协,在社会问题上就表现出迂腐和不顺应时代发展以及社会需要。
  “这种教义的最密切的现代政治样板就是这样的程式——把一种社会福利的承诺与一种政治禁锢的接受相结合。根据这一程式,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当被关心——如果可能,依靠自己的共同体和公司,如果必要时,也可由中央政府来保障。但这种关心方式应当减少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的冲突的机会,防止通过干扰效率与和谐的增进来挑战意识形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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