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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环珠格格》——对《环珠格格》的法理学阅读

认真对待《环珠格格》——对《环珠格格》的法理学阅读


彭程


【关键词】环珠格格 自然法 实证法 转型社会 法律形式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
【全文】
  “一切都是熟悉的,一切又都是初次相逢;一切都理解过了,一切又都在重新理解之中。”——苏力
  提起《环珠格格》,想必大家都不陌生。琼瑶的这部力作曾经风靡一时,曾经让多少青少年——或许更过的人愿意称他们是幼稚的孩子,但不包括我——狂热过、痴迷过和着魔过,其中的“小燕子”、“紫薇”、“尔康”、“五阿哥”也曾经被多少青少年追捧过和崇拜过。当然,也有很多成年人认为这是一部彻头彻尾的闹剧,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部“不需要什么智商,就算是智障的、没有逻辑思维能力的人照样可以观赏”的作品,“充分的体现了琼瑶对广大残疾朋友的关爱。”剧中的“小燕子”是一个“痴傻代痆、屡教不改的疯娘们儿形象”,“紫薇”是一个“娇柔做作、假么三道”的女子,福尔康又是一个“自作聪明,为了所谓的爱情可以被判自己的主人,出卖自己的家人,不忠不义、不择手段”的男人。(关于此,具体请看:http://www.vc15.cn/simple/index.php?t7409.html )在《环珠格格》第一部首播的99年前后,我还曾经是一个初中的学生,当时也是痴迷于此剧,乐此不疲,在父母的嘲笑或讥讽的语气下,硬着头皮看完了每一集,当时的我——或许是处于青春期的叛逆——自己觉得有意思好看就一定要看,不管有多少人怎么评价我,这一点似乎和剧中的“小燕子”有几分相似。而今天,此刻,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我却要在这里重提此剧,不是为了重复我的 “幼稚”,而是要从法理学这个全新的视角上——这应该也能凑合算是个“法律与文学”吧——对此剧做一些起码在我看来更加细致和准确的分析和评判,也算是追忆我“永远不再归来的青春”吧,但更重要的是从《环珠格格》剧的角度谈谈实现中国法治的一个路径。
  就总体来说,本剧(包括《环珠格格》第一部、第二部和第三部,下同)之所以能够曾经风靡一时,不同的人一定会基于不同的知识背景、经验阅历、信仰价值、社会文化等等主观的和客观的因素给出不同的、甚至是大相径庭的原因,而在我看来,从法理学的视角看,一个原因——但不是唯一的原因——是因为剧作者戏剧性地和浪漫地把深处法治社会,具备法治价值信仰和人格的几个年轻人置身于一个封建专制社会的人治秩序之下,给观众带来了一种强烈的时空反差感和排他性秩序的张力感,人们新奇地看到了几个戴着旗头或梳着长辫子、身着清代皇室服饰的王子公主也会去追求自由恋爱、一夫一妻制这些实际上只有在现代法治秩序之下才会存在的制度的价值;他们还会公然和不公然地违背“皇阿玛”的权威命令——我们法律人称之为实证法——去追寻他们内心中信仰的价值和正义——我们法律人称之为自然法;我们还可以通过本剧的很多情节深切地感到两种秩序的排他性张力——用“小燕子”自己的话说就是:“我就是和这皇宫八字不和!”……应该说,人都是地方性的动物,这一切一定不是对真实历史事件的准确描述,而是剧作者应用的一种极具浪漫主义的搞笑手法,但就是这一手法把实际上不可能在一般时空中重合的两种排他性秩序在本剧中糅合在一起了,于是本剧中发生的诸多事件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就具有了一种极其清新的意蕴,并且这种意蕴也只能在本剧或与此类似的虚拟的文学戏剧中得以理解和体味。需要之处的是,我认为,分析《环珠格格》剧及理解和体味这种特殊的意蕴并不因为本剧是虚构的就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我们都知道今天的中国处在一个转型的时期,一个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时期,而转型从经验层面看一定不是一个不顾客观实际的“闪电式”的瞬时变化过程,而是整个社会的庞大系统在种种因素的制约之下的长期妥协和协调的渐进性过程,这一长期的渐进性过程也必然从时空上糅合了这两种排他性秩序。因此,我甚至可以说,今天的转型中国其实就是琼瑶笔下的《环珠格格》剧。
  鉴于能力所限,我在这里主要只选取了“小燕子”等人与“皇阿玛”矛盾最深刻或冲突最激烈的两个事件进行分析,进而通过此提取出一些对中国法治实现的可参照——或起码是可考虑——的结论,或许更多的小事和细节更能提炼出精华(鄙人才疏学浅,这些就留给大家去提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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