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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的法律保护模式及其法律制度设计

创意的法律保护模式及其法律制度设计


王太平


【摘要】创意是传统知识产权客体商标、作品、发明等形成的预备阶段,国外已经有对创意进行法律保护的例子,主要是采用合同、准合同和产权的方法来保护创意。虽然创意的创造性以及对社会的贡献比不上商标、作品和发明,但是它毕竟产生了利益,引起了人们之间的利益纠纷,应该受到法律的调整。根据创意的性质,采用界于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建立产权的保护方法是较为可取的,当然建立产权的保护方法并不排斥合同保护方法的适用。
【关键词】创意 合同 产权 保护
【全文】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创意是指“有创造性的想法、构思等。”因此创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创意必须包含有创造性;二是创意是一种构思或想法。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构思是指“做文章或制作艺术品时运用心思。”想法是指“思索所得的结果;意见。”通俗一点可以说它就是做一件事情之前进行的事先的构思即对事情的一个总体的规划或想法,这个规划可以很有创造性,如进行一件发明的最初的创意,也可能非常一般,比如指出一件产品的设计缺陷,既可以很详细,如一个详细的商业策划报告,也可以很粗略,仅仅是一件事情的一个大致轮廓,既可以是最终的成果,如商业策划创意,也可能是一件事情的一个阶段或阶段性成果。在商业策划中,创意是策划的一个重要阶段和成果,是策划的核心,在作品创作、发明创造等过程中也时常要经过创意阶段,是作品创作和发明创造的重要阶段和阶段性成果,有时候就是一个创造性活动的结果。
  创意显然与传统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客体如作品、发明、商标、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等不同,因此无法用传统的知识产权来保护。但是客观地说,创意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在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给相关的人们已经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尽管目前还没有见到有关创意的纠纷出现,我们还是应该未雨绸缪,探讨法律保护创意的可能性。
  一、美国创意保护的法律实践
  由于在实际生活中创意已经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为相关人们带来了利益,所以法律保护也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如美国就已经有了许多关于创意的法律保护的案例,而且法律界人们也开始了对创意的研究。 本文仅以美国对创意的法律保护为例说明对创意法律保护的可能方法。
  在研究美国对创意的法律保护之前,我们必须先研究美国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的看法,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创意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美国司法实践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信息保护法,而信息具有共享性特征。信息的这一共享性的特性影响了美国立法机关和法院对信息保护的立场,即因为信息可以被无限制地被无穷多的人所使用,而且一个人使用也从不影响他人对信息的使用,因此相对于土地和商品,立法机关和法院常常更倾向于容忍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创意的保护也必然要受到立法机关和法院的这种立场的影响,即立法机关和法院对创意的保护是比较谨慎而保守的。创意保护除了这种大背景的影响外还受到创意提供方式的影响,在美国,创意提供的方式大体有以下几种:(1)X在Y的明确请求下向Y提供她的创意;(2)X通知Y她愿意提供可能有价值的创意给Y而Y没有任何拒绝提供创意的表示;(3)在Y还没有来得及阻止创意提供之前X强塞给Y一个创意;(4)X没有提供任何创意给Y,但是指控Y抄袭了她的创意。 与这些创意提供方式相适应,美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创意保护的方法基本上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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