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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公平是机会平等

  我也可以举一个实际的例子来看这个问题。前几年我碰到了香港的一个案子,其中原告是香港的一家企业,被告是一些航空公司。本来这个案子应该在内地的法院审理,但是原告在香港的法院提起了诉讼。因为按照香港法律如果原告可以证明在原告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得不到公平审理的话,那么这个案子就可以在香港法院来受理,而原告恰恰拿出一系列的证据来论证,这个案子在内地的法院得不到公平的审理。原告方举了很多的例子,引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和讲话,这些讲话里还引用了一些法院院长的讲话,甚至有的是比较高级别的法院院长的讲话。这些院长都是讲我们法院要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为国有财产保驾护航。如果这样来看的话,人家认为你的法院并不是公平的对待所有的企业,也不是公平的对待各种不同的财产,你是有倾向性的,你的天秤是倾斜的。
  同样还要解决保护财产的问题,应该确立任何私人财产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才能够被剥夺和限制,我想这一条应该是确立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否则任何人的财产都得不到安全的保障。
  从这次《物权法》可以看出,第一确定了只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可以征收征用;第二,征收征用的时候必须要给予“合理”的补偿,比过去“适当相应”的补偿所用的词更准确了。同时还规定了一条很重要的,就是征收土地以后给的补偿应该真正落实到农民的手中,而不是给各级政府或者村委会。我想这个就确定了市场很重要的一个法律原则,就是国家要发展、城市要发展,不能靠剥夺农民和剥夺城市居民来完成。
  此外,我们还面临着一个问题没有解决。现在征收和征用补偿的办法和标准都是由各级政府来决定的,而各级政府也是通过规范性的文件来加以规定的。南京市房屋怎么样补偿呢?那个是南京市政府做的规定。而我们国家现在还不允许对政府抽象性的规定、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和规范性的文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没有司法审查的制度。这样的话政府抽象的行政行为、政府的文献侵犯了私人财产的利益应该如何补偿仍然得不到救济。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从法律上进行完善。
  第二,我们可以看到市场里面必须要保障交易自由。交易自由、契约自由和合同自由应该表现为市场主体可以从事任何法律没有禁止的活动,这一条原则目前在个别的城市,比如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里面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成立的企业可以从事法律没有禁止的任何活动。我想这个原则应该确立为我们市场法制一个至高无上的原则。如果说过去法制还不完善,我们说这一条执行起来可能还有困难,如今法律空白都已经填补了,我们应该明确的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应该认为是合法的行为,而任何合法的交易行为、合法的经营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能任意被停止和关闭。在整顿秩序的名义下,我们现在仍然会关闭一些合法的经营主体和行为,而且也没有任何的补偿,这个在全国,尤其是基层还是比较多的。如果你是非法的,你没有经营资格,没有采矿的资格,没有营业执照,那么这些应该取缔的,假如人家有了合法的行为,为什么仅仅以整顿秩序为名随便加以关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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