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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燕园——为沈宗灵老师执教50周年而作评

  一例是关于法律本质的讨论。法学界的此一讨论始于80年代初,时有起伏,其水准自不必说。我们曾多次请导师发表意见,但他坚持要先对讨论方法作一番观察。1984年终于有次上课时沈老师拿出了文章初稿,刚念了一段我们就拍案称奇。该段大意是说,讨论问题首重语义分析,否则于事无补。例如对同一层楼,英国人会说这是第二层楼,美国人则会说那是第一层楼,两者都有根据,但争论却了无意义。我不记得这篇文章后来发表在哪里以及是否引起了注意,但我自己此后每尝加以引述,推之为法理学论述的一个虽质朴却重要的进步。另一例是关于法律功能的论述。此刻我在写这篇回忆文章时正好有一位学生从纽约打来电话,他因而特别提到,作为86级本科生虽未直接受教于沈老师,但是同学们对法理学教材中印象最深评价最好的部分,就是他所写的法律功能一章,认为既别开生面又言之有物。这番话又使我想起导师1983年写作该文时多次与我们讨论的情景。他说这次要做一个大胆尝试,借鉴新分析法学家拉兹的方法,从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两方面立论,同时也借机测试人们对理论借鉴与创新的接受效果。见素来谨慎的导师抛除顾虑敢为天下先,我们都甚感振奋,文章写出后果然不同凡响,口碑以致传到隔代弟子。我后来多次建议沈老师以此方法重写一部法理学,他也解释了当时无法这样做的理由,我虽然理解但的确为之遗憾,因为都是沈老师本可贡献于中国法理学的一个具有独特意义的重大成就。我想,沈老师之所以较多地借鉴新分析法学派有两个原因:一是它作为西方法学家在二战后反省纳粹暴行的主要理论产物,其中包涵了许多相当积极的思考成果,与中国法学家在“文革”后力求重建法律秩序的历史任务不乏某种相通;二是它以牛津语义哲学为其方法论基础,从人们的日常语言经验入手整理和分析法律问题,与重视经验分析的沈老师一拍即合。
  既然谈到新分析法学派,就不能不稍微涉及同样为沈老师所考察的其他现代法学流派。沈老师坚持将本世纪各种西方法学理论划分为三类,即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即使对相对晚近出现的批判法学、语义法学和法经济学等也分别作相应归类。或许有人认为这种划分方法已经过时,但我理解它绝非学术上的削足适履,其理论根据依然存在。因为无论自认身处现代或是后现代,法学家所面对的都是关于人类生活的秩序问题,而归纳其基本理论问题无非三类: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法律秩序或者说既定的法律秩序是否符合我们的正义标准?应当如何解释、分析和操作我们已有的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是否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或者说得到了怎样的实现?这些问题在逻辑上既相关联又有区隔,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就是对这三者的分别理论回答。尽管一直不乏有抱负的学者或学派试图全面回答这些问题,然而我们仍能发现,无论何种回答,其最具启发意义和理论贡献的往往集中于某一方面。这些回答作为西方法学家多年努力的思想结晶,对已确定经济市场化国策并力求全面进入当今国际生活的我们是值得认真借鉴的。20世纪的人类生活当然发生了也正在发生着多方面的急剧变化,人类的不同九体所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也各有差别,但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至少是相通的,这不仅是因为不同群体的人于人性本身大体相同,还在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环境正前所未有地处于某种一体化过程中。哲学家怀特海曾论称本世纪是“分析的时代”,这是因为分析的精神和方法有效地消解了作为上一世纪特征的各种思想体系。不管世纪尾声中出现了怎样繁复的多重变奏,对逻辑和语言的分析仍可说是当代人类思维的稳定主题。而鉴于中国学术思想界在20世纪的特殊经验,科学分析方法的理论训练对于法学的成长恰有某种特殊价值,法理学家对此应当有所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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