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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燕园——为沈宗灵老师执教50周年而作评

  此外我还要说,尽管有着严肃的个性基调,作为一个善良而有智慧的长者,沈老师于幽默感是绝不缺乏的。切莫以为我们在导师家上课的气氛始终如入学时那般凝重。在逐渐熟识后,随着心理的放松,喜剧性场面也便迭而有之。须知沈老师有一大排解不开的季节性苦恼来自他的口音,每年秋冬给本科生授课时都会不招自来。有次我们去上课,正逢沈老师授课归来,一见面就意态不平地要请我们作裁判,说他在讲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时,学生们因听不懂口音反响强烈。我们问是哪些话听不懂?沈老师举例如“人权”与“神权”。于是我们请他用自认准确的发音再说一遍,然后不得不告诉他两者正好说了个颠倒。望着沈老师气馁之余又自我解嘲的样子,我觉得这个中的人神妙处真是难与君说。西方法哲学是让一般学生望而生畏或生厌的课程,我在讲课时借用三国人物杨修的话将之喻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沈老师闻言亦颇欣赏,谓国际法经济法乃鸡胸脯鸡大腿也。另还记得某次上课时,沈老师正为出国访问办手续到处碰壁而恼火,对我们认真抱怨说,这些机构其职责本是为教员工作提供方便,但只要你有事去办就一定会体会到,他们其实“旨在为你提供麻烦”。我当时被沈老师的这番幽默引得大笑不止,只是到了后来,当罗豪才老师为我安排的巴黎大学比较法博士项目被学校师资科卡住,北川善太郎教授为我联系的京都大学比较法博士项目被国家教委卡住,我才体味到这幽默也真是一种不堪随之轻。
  拉杂写了以上不少,但似乎还应就沈老师的学术思想方面谈一点我的认识。只是因出国日久,手头缺乏必要的参考材料,所依凭的便只有印象了。我想从一个作为背景的话题谈起。记得是在1988年春召开的“两会”上,人民大学的戴逸先生提出了一个著名论断,叫作“哲学的贫困、历史学的危机、经济学的混乱、法学的幼稚。”法学界为之深受刺激,在当年我参加的几次会议上这都成为热门话题。平心而论,戴先生此说虽欠严谨却有些传神,大体上也为法学者所私下接受。至于幼稚的主要表现,法理学恐怕要首当其冲,那似乎是指从总体上说学术积累和创造较少,理论思维水平较低,与实践问题对话能力较弱,学术规范尚示成型,研究方法和逻辑命题陈旧等等。之所以有此局面,社会政治方面的种种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显然最为重要,对此人所共知无须赘言。当然,那本应由政治决策者所负的责任却因此一变而为要由法学家所承担的难堪声誉,这却是很不公平的。我当时有意回避与沈老师论及此一话题,因为在我的记忆中,一向内敛寡言的沈老师曾有两次表现出强烈的激愤之情:一次见诸公开场合,那是在1986年底的某次教研室会议上,沈老师在回顾“文革”浩劫时有过难以自抑的情感爆发;另一次则是在导师家里,他指着不得不束之高阁积以多年心血的大量译稿(其中就有凯尔森的巨著《纯粹法学》)对我以身说法,那种不堪回首的痛心之态使我深感震动……似此对待法学家及其工作成果,欲求法学之成熟岂可得乎?
  正是这样一个背景下来认识,沈老师多年的艰辛工作及其对中国法学理论的独特贡献便是极为难能可贵的。他的教学和研究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当代中国法理学、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和比较法(总论)。后二者既是沈教师于“文革”后在国内高校的首创课程,其研究成果也是国内学术界的相应开山之作。他在这两个领域的开创性工作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建设具有虽然间接但却重要的意义,即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学研究的封闭状态,为法学理论的开放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另一方面,沈老师有关中国法理学的直接理论工作主要体现为他先后主编的全国高校统编教材《法学基础理论》和《法理学》,以及国家七五科研项目《法理学研究》。以我个人的体会,沈老师对中国法学理论的最值得称道的贡献,是他有意识地将分析法学的理论方法引入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尤其是比较成功地借鉴了以英国法学家哈特为代表的战后西方新分析法学派。我的这一说法未必会得到沈老师本人的同意,因为他可能会认为自己所借鉴的不只分析法学一家,而且其借鉴目的也是要建立具有综合特色的中国法理学,其证据之一,乃是他为研究生讲授西方法哲学时特别选用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作主要教材。博氏此书即以“统一或综合的法理学”自况。然而比较起来,使我印象较深的还是沈老师对新分析法学的成功借鉴,允我举例说明上述看法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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