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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论2006年:区域立法协调的法治示范意义

  在招商引资、外贸出口、土地批租、减免税收、人才流动等方面,各地竞相制定优惠政策,竟相压价,抢项目,搞地方保护,造成资金、人才、技术、知识、信息等可流动要素流转不畅,难以形成整体优势,造成区域间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产业、产品结构类同和无序竞争,带来资源、财力、人才的严重浪费。在资源配置、市场流通、贸易往来方面,各地设置了一些贸易和投资壁垒,在产品的市场准入、外来企业人员的收费、银行信贷、市场管理等方面采取歧视性政策,人为造成市场分割,制约了大流通和统一市场的形成,导致了恶性竞争,影响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区域立法协调机制逐步予以解决,建立无壁垒、无障碍、各地利益最大化的共同市场和共同规则,形成良好的法治软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如何才能又快又好地建立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呢?作为先行者的长三角地区和东北地区,其制度设计和立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笔者认为,一要选好协作方式。经济区域内各省市都是独立的具有地方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协作方式选得好不好,关系到各地方的利益和诉求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关系到各地方的积极性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关系到立法协调机制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如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张圣坤和谢遐龄委员对建立长三角立法协调机制提出了具体建议,首先是建立长三角立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立法协调委员会,定期就有关立法事宜进行交流协调。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立一个非常设的机构,如“长三角立法协调委员会”,由江浙沪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或政府法制办主任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同时构筑长三角立法信息交流平台。江浙沪对有关长三角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的制定和修改信息,事先进行沟通,建立一个立法信息交流平台,将协调的意见反映在各省市的立法活动中,沟通协调省级、较大市级的地方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二要选准协作的题目。经济区域内的各个城市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但地域相近,人缘相亲,文化相通,经济相融,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长期保持良好的人际往来和密切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但不否认和忽视的是,各个地方、各个城市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路径选择、利益诉求和关注热点。因此选准协作的题目对于充分调动各个地方、各个城市参与立法协调的积极性尤为重要。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之所以受到普遍关注和好评,就在于选准了协作的题目,立法协调的前景看好:《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出台后,辽、吉、黑三省相关部门确定立即开展在以下五个领域的立法协作:开展鼓励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的立法协作;开展诚信方面的立法协作;开展应对突发公开事件方面的立法协作;开展国家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的立法协作;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协作。
  在建立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过程中,我们也要防止各省市的立法协调了,但各经济区域却又“各自为政”,维护区域利益,出现新的立法不协调。要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一要尽快推动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通过国家立法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各种行业壁垒;二要在建立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同时,建立经济区域之间的立法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最终实现各地方立法的完善和协调;三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通过事后的监督保证国家立法在各地方得到统一的贯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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