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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探析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抽象可能会使它在立法中被采用的道路漫长崎岖。历史上,德国人拉屋卢在德国民法典颁行后不久即傲慢地宣称:一切民法在不久的将来都将采用无因性[19]。可时至今日,世界上采用无因性理论的民法典屈指可数。其路漫漫。但我们坚信,采用无因性理论的国家必会越来越多:许多国家不会在民法典中明确采纳无因性理论,但会用该理论对其民法的规定作出更为合理、更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
  三 结束语
  无因性理论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物权由静态转为动态的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该理论不能被否定,而是要大力肯定。同时,由于以该理论作为底色的各种制度的健全,该理论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将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透过各种制度发挥作用。鉴于此,我们的物权立法应当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底色,以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为支撑,尽量完善这两种制度,扩大其适用范围,在这两种制度不能解决的领域,由法官依据无因性理论,参照公平诚信原则予以合理解决。
  
  
【参考文献】[1]《物权法原理》,陈华彬著,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4月1版,第 139页。        
[2] 孙宪忠:《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中国法学》1999年 第6期。
[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1 月版,第267 页。《物权法原理》,陈华彬著,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4月1版,第117页、第140页。《民法物权论》(上),谢在全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71页。
[4]《民事法律行为》,董安生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180页。
[5]《物权法原理》,陈华彬著,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7页。
[6] 同[5],第123页。
[7]《民法物权论》(上),谢在全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物权法原理》,陈华彬著,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4月版。
[8] 同[1],第133页。
[9] 同[1],第119页。
[10] 同[1],第139页。
[11] 同[2]。
[12]《民法物权论》(上),谢在全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19页。
[13] 同[2]。
[14] 同[2]。
[15] 同[2],第69页。
[16] 同[2]。
[17] 同[2]。
[18]《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68页。
[19] 同[1],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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