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遗传学与现代生物科学对西方立法潮流的影响

遗传学与现代生物科学对西方立法潮流的影响


legislative tide of western countries after the rise of geneology and modern bio-tech


魏衍亮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二战前西方优生学运动中的思想、法制变革,然后介绍了20世纪80年代后的生物技术变革、社会生物学思潮,以及西方围绕分析、甄别、修饰、处置人的生物特征,尤其是基因特征进行的政策调整。最后,本文指出:法律文化中,人性至上主义取代神性至上主义,这开创了改造环境为主的立法潮流。基因至上主义取代人性至上主义,这将开创改造自然人为主的立法潮流。
【关键词】基因;生物识别技术
【全文】
  奴隶时代,人类有两种主要的制度创新:古罗马的市民法、各奴隶制国家在法律人格与权利分配上实行的等级制度。前者现在是普通法、大陆法国家民事法律规范的源头;后者在美国南北战争以后,已经被文明国家所废弃。然而,孟德尔遗传定律被确认之后,现代生物学发展的100多年中,后者得以再次影响西方立法潮流。下面,我们介绍该立法潮流的变迁。
  一、优生学立法
  美国立法者曾经秉持两种终极信念:
  生命有其内在价值:人在法律人格上没有差别。立法的目标主要是改造人的生存环境,而不是根据生物学差异给人以差别待遇。实行福利政策、选举权的平均主义,废除种族隔离政策等,这是改变生存环境的例子。刑事、民事立法往往用于创建和维护一种外在秩序,其也属于改造环境的立法。
  生命仅有外部效用:遗传特征的差异决定个人应当获得的社会权利。立法活动的主要目标应当是根据生物学差别对人进行区分并给予其差别待遇,而不是改变和维护外在环境。
  美国历史上有两类立法服从第二种终极信念。这两类立法都产生于遗传学理论确立的初期。1865年,孟德尔首先发表了遗传学两大定律:分离定律、自由组合定律。到1900年,三个国家的三位科学家几乎同时发表了他们的论文。他们用不同的方法重新发现了孟德尔的遗传定律。遗传学第三大定律(基因连锁及互换定律)于1926年被摩尔根提出。至此,遗传学理论完全确立了。[1] 基因记录全部遗传密码,并决定生物全部生命过程的信念对社会思潮产生了巨大影响。美国在人类历史上首先发起了一场宣扬优生学的运动。例如:哈佛大学心理系主任William McDougall完全否定了欧洲启蒙运动以来确立的政治理念。他认为美国应当放弃民主制度。原因在于:民主的最终结果是“低劣血统”在数量上胜过“最佳血统”,并最终控制国家机器。他建议废除选举权的平均主义,按照人的生物学差别建立等级制度。个人的政治权力应当取决于其所在的生物学等级。[2] 美国的优生学运动在1931年大危机爆发时陷于停滞,一些极端的优生学主张没有被立法者采纳。但是美国产生了两类体现优生主张的立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