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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中的新闻自由与管制

  
  林喆:
  准确认识底线
  评价《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于新闻自由的限制,必须厘清几个问题。
  首先,新闻自由是一项什么性质的权利?
  “新闻”概念一般被定义为对新近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某种事实的报道或传播。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新闻自由不是一项个体性的公民基本权利,而是因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而生的一项特殊群体(新闻职业群体)的权利。新闻职业者个体所享有的新闻自由,来源于群体的新闻自由。
  其次,新闻自由是否不受限制?
  这关系到公民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的限制性。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一种可以凌驾于一切之上的绝对权利,它是以合法性为其界限的有限度的权利。除了法的界限,它还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如国家政策、道德规范、宗教戒律、市场规则和各群体规范)的制约。法国《人权宣言》(1789)第10、11条和中国宪法51条,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从与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密切相关的知情权来看,被限制的原因在于:一是任何知情权的实现,在给权利主体或其他人带来利益的同时,很可能会给社会或公共安全带来某种负面效应,而在范围内行使权利,有利于使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二是灾难的发生有其积蓄的过程,即便是瞬间发生的事故也有某种成因,而搞清事实、调查核实、探究其因、定性定位、处理解决的活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所谓“在第一时间及时报道以安民心”的说法,有其重要意义,但并非适用于一切场合。
  是否报道和如何报道,除法律上确有明文规定之外,仍需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公民的知情权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上,各个层面的知情权都有其特定的限度:一是政治层面上的知情权,它常常与个人的政治身份、社会地位联系在一起,其界限对政党组织的安全或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二是经济、文化层面上的知情权,它与行业、职业的特点和性质联系在一起,与之相关的知情权的界限除合法性之外,主要以行规或职业道德维持,它的突破往往危及到行业、商业或商务秘密;三是私人生活层面上的知情权,它与公民私人空间中相关人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其界限的突破将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
  如此,由有限的公民言论自由和知情权而生的新闻自由,自然也有其界限。
  第三,立法对于新闻自由的限制是否存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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