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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中的新闻自由与管制

  然而,这并不是说新闻是政府在什么时候都可以随意控制的。不能忘记的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真实可靠的新闻对于现代社会生活是必不可少的。即使对于大多数突发事件,如实的报道不仅不会影响政府的有效处理,而且还能帮助平民百姓及时采取预防或自救措施,避免伤害在不知情的大众中间进一步蔓延。
  仅从2003年的SARS事件,就可以看到信息公开和新闻自由对于突发事件的防治是多么重要。事实上,假如SARS自肆虐之始就得到公开报道,也不会发展到如此严重的地步。到目前为止,我们恐怕还举不出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证明如实的新闻报道将实质性地增加处理危机事件的难度。
  同样不能忘记的是,不论是哪个国家的政府,一般都不太喜欢独立的新闻报道,总是嫌它们和自己过不去;在美国媒体报道伊拉克虐俘事件的时候,美国总统在震惊之余一定是“牙痒痒”的,只是面对新闻自由无可奈何而已。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政府尤其想控制新闻舆论。这么做的考虑并非是如实报道可能会造成公共恐慌,更可能是官员自己不愿面临处理不力所带来的指责和压力。既然如此,如果将制裁新闻报道的权力全盘交给政府,那么结果对于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理来说,究竟是有利还是不利呢?
  在这个背景下,我认为,人大目前正在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关新闻报道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至少就文本表面来看,草案基本上将报道突发事件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了处理事件的政府。新闻媒体如“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5万至10万元的处罚。既然草案没有明确说明,这里的“规定”,大概也包括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红头文件”或“内部规定”,其中某些规定很可能是包括新闻单位在内的“外人”所不知晓的。草案也没有说明什么是“严重”的情节或后果,以及判断是否“严重”的主体是谁,因而,我们在此只能假定它经常就是报道的对象——处理突发事件的地方政府自己。而从目前的文本来看,不服政府定性和处置的新闻机构,似乎也不可能获得任何形式的司法救济。当地的新闻单位应该对当地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处置状况最熟悉,但是如果让当地政府在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如司法控制)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喜欢“擅自发布”的报道,你指望它还能报道什么?
  审议这部草案的立法者应该知道,新闻自由是规则,限制是例外;限制不仅必须对保护重要的公共利益来说是绝对必要的,而且必须受到事前或事后的程序监督。草案目前所体现的立场似乎恰好是相反,而我所担心的是,这个立场恐怕并不符合它所要保护的那种公共利益。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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