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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中的新闻自由与管制

  总的来说,这样的条款是严重违宪的。特别是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法治状况,很多好的立法出台了往往难以得到执行,一些不好的条款反而可能在实践中被加以利用,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枷锁。所以对于这样的条款,人大就应该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予以删除而不要抱有修改、完善的幻想。立法作为走向法治的第一步,责任重大,立法者当慎之又慎。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千帆:
  规则与例外
  遇到诸如SARS或禽流感之类的突发事件,我们——尤其是我们政府——的习惯思维还是要实行新闻管制,但是这种习惯思维对于我们应对突发事件是没有好处的。在宪政国家,言论和新闻自由是最重要的宪法权利,在一般情况下绝对不允许政府干预。之所以如此,倒并不是因为言论和新闻自由是多么崇高的宪法理念,而是因为这项宪法自由对于我们的社会实在是太重要了。
  作为现代社会的文明人,我们其实是生活在新闻之中的;没有新闻,我们不要说对这个世界一无所知,就连发生在眼皮底下的许多事情也不知道;而没有准确的信息,我们就无法预防和规避可能对我们产生伤害的自然或社会事件。在历史上,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人类也确实为压制言论和新闻自由付出过惨痛的社会代价。
  当然,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一则失实的新闻报道可能引起流言蜚语,甚至只是一声“恐怖袭击来了!”的叫喊,也可能产生像去年伊拉克人群践踏那样的人间悲剧。在发布这样的言论或新闻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没有谁可以坚持他的言论或新闻“自由”。在某些非常情况下,即便是真实的报道,也可能会给政府处理有关事件造成不便,譬如,没有谁会认为新闻机构有“自由”报道政府即将实施的军事计划。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某种程序予以事先禁止,或在发表后诉诸法律追究,而宪法(譬如1982年中国宪法35条)规定的言论、新闻或出版自由,并不能为肇事者开脱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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