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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中的新闻自由与管制

突发事件中的新闻自由与管制


江平;张千帆;林喆


【全文】
  江平:
  基本权利不可随意限制
  近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一个重要立法。中国属于突发事件多发国家,如何通过法治的手段来进行有效管理,这是值得研究的课题。不过,目前看到的草案中有个别条款同新闻自由发生了冲突,不能不令人担忧。
  新闻自由是一项来源于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在中国一直是落实不够,限制已经过多。尽管法理上我们承认,特殊状态下的新闻权利与日常相比是可以进行限制,这也在联合国公约以及一些发达国家立法中有所表述。比如战争时期,新闻的发布就有其特殊性;但是,即便战争时期,新闻也不是随便限制的,其约束要根据新闻的特性有专门新闻方面的法律来约束。而那些法律,立法原则首先都是把维护言论、出版自由,保障新闻权放在第一位的。目前,中国并没有这方面的立法,却在这个法律草案中限制新闻自由,无疑是缺少前提的。这非常不妥,它只会导致政府权力过大。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突发事件还不等同于战争那样的极端状态。如果突发事件状态下就限制媒体报道自由,那社会进入战争等紧急状态时,还会进一步剥夺哪些基本权利呢?草案设计者的立法逻辑,显然值得商榷。
  在这个法律草案第57条中,规定媒体被处罚的情形是“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这里面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所谓“违规擅自发布”,二是“虚假报道”。事实上,这两种情形是必须加以区分的。
  在任何情况下,媒体都不能做虚假报道,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对虚假报道进行处罚肯定不会引起争议。但问题就是,什么叫做“违规擅自发布”?这不是一个可以客观衡量的标准,完全是政府自己的主观判断。草案第57条把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显然是立法者缺乏基本的常识——至少没有进行严谨的考虑。这样的规定无疑是荒谬的。一方面,如果真的有恶意虚假报道出现,按照规定仅仅罚款其实无济于事;另一方面,又通过禁止所谓“擅自”,把信息完全由政府一家来独家掌控发布权。但政府同样存在刻意隐瞒真相或者发布虚假消息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媒体的舆论监督,没有媒体及时披露真实信息,公众的知情权很难得到保障,这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置更加不利。
  还有,在对媒体的限制的条文表述中,对“人民政府”并没有一个级别限制,而且政府实施有关处罚也没有程序上的规定,这些也都是存在问题的。这个草案赋予了政府以管理职权,却没有相应配以程序约束。法律是强调平衡的,有权必有责,有权利就应该有义务,但现在看不到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却只有对媒体的限制;权力没有监督,行为没有程序制约,这些只会纵容政府封锁消息,隐瞒真相,其危害在中国历史上已经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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