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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实践考察

  第三.对民事检察监督不当的法制宣传也是导致民事检察监督泛化的另一诱因,这种急功近利的法制宣传其实也是不当的绩效考核的必然的伴生结果,它直接导致了当事人蔑视所有判决,即使判决是合法的、正确的。红岗区检察院的法制宣传偏执到了极端,彻头彻尾异化为与法院对垒的闹剧,挑衅司法判决权威的闹剧!这种偏执的宣传把检察官塑造为为民请命的正义化身,把法官与司法判决塑造为被查处的对象。后果可想而知,所有的判决权威性都会在当事人内心大打折扣。这种“找米下锅”和“偏执宣传”至少导致以下两种后果:(1)诱使大量当事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抗诉,再审抗诉程序成为二审之后的必然延续; (2)诱使大量当事人越过二审直接申请抗诉,再审抗诉成为了一部分案件的“特殊二审”;大量申请抗诉的出现,使得抗诉成为常态化的司法救济方式,彻底偏离了抗诉监督制度设立的初衷,彻底摧毁了司法秩序的安定性。
  第三.极度匮乏的法律援助也是造成民事检察监督泛化的不容忽视的原因。法律援助需求的急剧膨胀,法律援助供给的匮乏与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三方面盘根错节,使得现有的司法制度无法有效回应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这导致大量欠缺法律知识而又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成为任人摆布的“玩偶”。抗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律援助的困境,但为此也付出了司法秩序安定性被一点一点“消蚀”的代价。
  现行监督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实践运作的异化成因是多方面的,不应简单地归咎于民事检察监督权本身。完全废除民事检察监督的主张是一种情绪化的主张并不理智,因为适度的民事检察监督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1)诉权与裁判权失衡是检察监督客观生成的土壤。民事诉讼中诉权不能对裁判权形成有效的制约,使得民事诉讼等腰三角行结构扭曲,民事检察监督的适度介入有利于民事诉讼等腰三角形结构的恢复;(2)高度行政化的审级制度,无法满足当事人通过二审救济自己权利的需求。因此适度的抗诉检察监督有利于消解当事人的不满,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
  因此当下规范民事检察监督才是解决问题症结最好出路。规范民事检察监督至少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努力:(1)首先必须严格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因为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是的最后一种司法救济程序,其运作不应成为常态,当事人在申请抗诉时必须穷尽了所有的常态救济途径,也即申请抗诉前置条件是案件必须经过二审;(2)在制度层面上,民事检察监督的司法解释应协调统一。《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规定的过于笼统,给“两高”在认识抗诉范围和程序上留下了“公地”,从而使得“两高”在认识抗诉范围和程序时“各自为政”,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携手”导演了一场疯狂掠夺权力资源的“公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细化抗诉的各种情形极大地扩充自己的抗诉权评价的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则通过几纸批复否决了检察院对执行等活动的监督。但抗诉的程序与范围的界定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而不能通过部门化的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因为如果把这种界定的权力分别交付给两高解决就必然会导致部门权力争夺与部门利益的再分配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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