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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下)

  首先, IOSCO通过、制定和发布了《关于相互协助的决议》(1986年11月)、《关于合作的决议》(1989年6月)、《关于跨境证券、期货欺诈问题的决议》(1993年10月)、《保障被诈骗的投资者的权益及资产的跨境措施》(1996年6月)、《为加强执行证券期货法规而订立备存纪录、信息收集、执法权力及相互协作原则的决议》(1997年11)、《查处市场操纵行为》(2000年5)、内幕交易:各国(地区)怎样对它进行监管)(2003年5月)等一系列文件,以加强对跨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与打击。
  其次,针对网上证券欺诈行为日益增多的情况,IOSCO分别于1998年9月、2001年6月和2003年10月发布了三份《关于网上有价证券活动的报告》,上述三份《关于网上有价证券活动的报告》均对遏制和打击网络证券欺诈行为提出了诸多建议与对策,有力地推动了对网络证券欺诈的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
  最后,在2002年5月召开的第27届年会上,IOSCO通过了《主席委员会关于IOSCO多边谅解备忘录的决议》,并正式发布了《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多边备忘录》)。《多边备忘录》可以使一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免去签署多个双边备忘录的麻烦,一国(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一旦成为《多边备忘录》的签字方,等于同时跟同为签字方的其他几十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签订了内容相同的双边合作备忘录。《多边备忘录》是各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之间首次签订的同类国际性多边安排,给反证券欺诈国际合作搭起了一座重要的桥梁,《多边谅解备忘录》将大大促进所有签署机构之间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3、ISOCO成为了世界各国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的对话和交流的场所,充分发挥了其作为国际论坛的职能。
  ISOCO自成立以来,就成为了世界各国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的对话和交流的场所,[17]成为了证券监管的国际论坛和联接、沟通各会员的纽带和渠道。作为证券监管领域的专业性国际组织,ISOCO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下属委员会每年可召开若干次会议。[18]经由这一所有成员共同参与的国际议事机构,各会员可自由表达各自的立场观点和相互交流信息,可充分讨论共同关心的证券监管问题,从而有利于协调各会员机构的监管政策与行动。
  4、ISOCO举办了一系列有关证券监管的培训,为各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培训了大批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各国(地区)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地区)的证券监管水准,[19]为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IOSCO在推进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的缺陷与不足
  如上所述,ISOCO作为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在推进证券监管的全球性多边合作与协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ISOCO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缺陷与不足,亟待加强和完善。
  1、法律强制力问题
  首先,由于其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法律性质,ISOCO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也没有造法功能。[20]其通过、制定和发布的决议、标准、准则、原则、建议、指南和报告等文件只是建议性的,对其会员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没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21]同时,ISOCO缺乏必要的执行监督机制。[22]因此,是否执行ISOCO通过、制定和发布的各项决议、标准、准则、原则和建议,各国(地区)监管当局可自主决定,这就造成了各会员国(地区)对ISOCO的决议、标准、准则、原则和建议的执行的相当大的任意性和不平衡性,从而损害了ISOCO的权威,抑制了ISOCO对推进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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