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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下)

  1、国家实践
  从物质因素来看,IOSCO核心文件所确立的原则与标准,如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与三十大原则、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国际披露准则等,本身就是成熟市场国家证券监管先进经验的总结和提炼,代表了国际证券市场监管的最佳实践和发展方向,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反复实践,具有构成习惯国际经济法的物质因素。
  (1)《主席委员会关于IOSCO多边谅解备忘录的决议》发布后,得到了其会员的积极响应。截至2005年9月28日,已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香港等27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签订了该《多边谅解备忘录》(详见下表),而另外有五个司法管辖区(瑞士、秘鲁、智利、塞浦路斯、巴拿马)表示愿意推行所需的改革以符合参与签署的资格。[7]
  (2)《主席委员会关于IOSCO批准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国际披露准则的决议》通过后,IOSCO技术委员会对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后发现,IOSCO技术委员会第一工作小组的17个成员中,16个成员已经接受根据《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国际披露准则》编制的外国发行人的披露文件,其中英、美等6个成员更是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或规则来执行该《披露准则》。[8]
  (3)当前,《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已被广泛地用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评价某国证券市场健全程度的重要标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还将对IOSCO《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的评估列为其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 ,FSAP)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法律确信
  从心理因素来看,各国(地区)证券监管当局在采行这类实践时是在“为必需的或正当的信念”下进行的,即存在法律确信。它们至少是将IOSCO核心文件所规定的原则、准则作为一种必要的国际规则或必须遵守的行业标准加以接受和“承诺”的。[9]
  综上所述,IOSCO的核心文件应属于习惯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并在以下情况下对有关国家(地区)产生约束力:
  (1)在核心文件已转化为相应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核心文件无疑对缔约国具有确定的法律拘束力。
  (2)有关国家(地区)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或规则来执行核心文件,核心文件此时对该国(地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对IOSCO的评析
  (一)IOSCO在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的作用与贡献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ISOCO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也是在推进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全球性多边合作与协调方面做得最好的国际组织。[10]它的突出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IOSCO及其各个委员会通过、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证券监管的决议、标准、准则、原则、建议、指南和报告等,[11]为国际证券市场监管和各国国内证券市场监管提供了统一的监管标准、原则与方法。同时,这些监管标准、原则与方法得到了会员国家和地区的热烈响应和采纳,从而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和地区证券实体法的趋同化。[12]
  (1)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方面
  IOSCO在其1998年9月举行的内罗毕年会上发布了《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以下简称《目标与原则》)。《目标和原则》用三个目标、三十个原则的概括性规定为国际证券监管提供了统一的监管目标与框架。《目标和原则》发布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定期将其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管框架与《目标与原则》进行比对,寻找差距,加以补足或完善。[13]同时,在评估监管机构效率的标准上,《目标和原则》为各国(地区)的监管者提出了应当达到的最佳实践标准,并且还为新兴市场监管者提供了与国内相关各方特别是和政府谈判的筹码。[14] 此外,《目标与原则》还被广泛地用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评价某国证券市场健全程度的重要标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还将对IOSCO《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的评估列为其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 ,FSAP)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上述所有这些,必将为各国(地区)证券监管目标的统一化和监管框架的趋同化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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