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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下)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下)


邱永红


【摘要】从历史和现实来看,ISOCO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也是在推进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全球性多边合作与协调方面做得最好的国际组织。本文对IOSCO成立的历史背景与宗旨、法律框架、决策机制、法律特征与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最后,本文对IOSCO在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的作用与不足进行了评析。
【关键词】IOSCO 证券监管 合作与协调 法律框架、法律性质
【全文】
  
  
  
  六、IOSCO核心文件的法律性质
  IOSCO文件体系(IOSCO Framework)是指IOSCO自1983年正式成立以来至今所通过、制定、发布的一系列有关国际证券监管的决议、标准、准则、原则、建议、指南和报告等所组成的有机文件体系。截至2005年9月28日, IOSCO共通过、制定和发布正式文件201份,这些文件可分为两类:决议( Resolutions)和工作报告(working Reports)。决议是指IOSCO就国际证券监管中的重大问题通过的决定,共21份。[1]工作报告是指IOSCO及其技术委员会、新兴市场委员会等各委员会就有关证券监管的具体事项制订、发布的公开文件,共有180份。[2]
  依据其在IOSCO文件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国际证券监管领域的影响,又可将上述文件细分为核心文件、一般决议和工作报告,[3]其重要性依次递减。居于IOSCO文件系统中心的核心文件是其灵魂所在,核心文件所确立的原则、标准不仅具有统领其它文件的效能,而且还对国际监管实践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我们认为,IOSCO文件体系的核心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具有里程碑式的三个方面的6份文件:
  1、《主席委员会关于IOSCO采纳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的决议》(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IOSCO Adoption of the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1998年9月);《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Report of IOSCO,1998年9月)。[4]
  2、《主席委员会关于IOSCO批准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国际披露准则的决议》(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IOSCO Endorsement of Disclosure Standards to Facilitate Cross-Border Offerings and Listings by Multinational Issuers ,1998年8月);《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国际披露准则》(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for Cross-Border Offerings and Initial Listings by Foreign Issuers, Report of IOSCO,1998年9月)。
  3、《主席委员会关于IOSCO多边谅解备忘录的决议》(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the IOSCO MOU,2002年5月);《IOSCO多边谅解备忘录》(IOSCO Multilateral MOU, IOSCO Report,2002年5月)。
  目前,法学界对巴塞尔文件体系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者甚众,[5]但对IOSCO核心文件的法律性质的研究则尚付阙如。我们认为,从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来看,IOSCO核心文件的法律性质应为习惯国际经济法。[6]
  大家知道,习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形成要素与习惯国际法同样,都是国家实践(物质因素)和法律确信(心理因素)。显然,IOSCO核心文件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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