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秦国荣


【摘要】由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一般要承担劳动法和劳动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则一般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劳动立法在设定劳动违约责任时,对劳动者应以过错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确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约,不仅应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补偿责任,而且应承担劳动行政责任。劳动者违约,则应根据劳动者违约时的主观过错状态以及用人单位由此所受实际经济损失等情形,确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劳动者;用人单位
【全文】
  一、劳权维护与正义衡平:劳动违约责任设定的价值取向 
  民法意义上的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1](P11)它是民事合同当事人为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重要手段,概括一下民法学界对违约责任法律性质的研究成果,大致有担保说、制裁说、补偿说、法律后果说等几种观点。其中,担保说认为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以自己的财产等对自己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制裁说认为违约责任是指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补偿说认为确立违约责任在于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法律后果说则认为违约责任是指违约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说违约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P16~21) 
  根据各国劳动立法的一般规定,劳动者作为具有独立人格和人身自由的公民,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法律上乃是完全平等的权利主体。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合法地获取生活资料,其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过程中,并不是将自己当作商品或物品加以出卖与转让,[3](P36)更不是放弃和出卖自己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人格独立权。换言之,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看,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与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时,两者并不存在所有者身份或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是在相互尊重对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工资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本身,也并未违背市场等价交换要求。概而言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真实地反映双方的意思自治和自由选择,反映双方经相互协商确立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共意,而不能违反法律的平等、自由与公平原则。 
  但是,由于劳动者作为不占有生产资料或只占有少量生产资料的劳动力所有者,其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最主要目的,在于以自己的劳动力付出获取生存之生活资料。或者说,以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作为谋生之手段。而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直接动机则在于利用劳动者所具有的对自己有用或有利的某种特殊能力,使其为自己创造财富与价值,创造经济效益和市场利润。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看,尽管劳动者在法律上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某个用人单位作为让渡自身劳动力的对象,但就其作为以自己的劳动获取生存资本和生活资料来源的群体,劳动者本身的地位“与生俱来”地决定了其必须依附于用人单位方能实现谋生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供给方,必然受制于作为劳动力需求方的用人单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