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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研究

   笔者赞同借鉴香港模式,由证监会直接承担管理职能,证监会也可以将管理职能委托其认可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公司来进行管理。理由如下:首先,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证券市场(特别是在交易所市场)的监管权力集中在证监会,由证监会实行一元化的监管。按照《办法》2条的规定,如果基金公司独立运行,在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财政部、征收费用来源于市场、发生财政危机时的再贷款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如果和证监会发生冲突,证监会如何与之协调?其次,由证监会承担管理职能,可以减少协调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证监会本身承担着监管证券公司合规行为的职责,掌握着证券公司的信息,在证券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可以迅速地作出反应。同时,为了避免基金公司出现资金困难,证监会必须加大执法力度,积极预防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另外,可以取消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避免出现国家直接救助的道德危机。按照《办法》的规定,在基金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基金公司提供再贷款,这种规定只不过是将再贷款的对象由原来的地方政府和证券公司改为了基金公司,在基金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的使用效率和回收的可能性不会发生根本的变化。按照香港模式,在基金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时,证监会在获得财政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为了赔偿基金的目的,通过提供担保,向合格的金融机构借款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1]莫菲.证监会力推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财政部央行认同[N].21世纪经济报道,2005-4-7. [2]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80条[Z]. [3] Se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1970,Sec. 78ccc(c)[Z]. [4] Se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1970,Sec. 78hhh[Z]. [5] Se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PART XV,Sec.212[Z]. [6] Se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PART XV,Sec.213[Z]. [7] Se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1970,Sec. 78ddd(g)[Z]. [8] Se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PART XV,Sec.223[Z]. [9] 顾肖荣、陈历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地位的确立(上)[N].上海证券报,2005-7-19. [10] 和平.100亿为投资者撑保护伞,央行启动证券保护基金[N].北京现代商报,2005-7-20. [11] 崔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首单入账,运作方向青睐香港模式[N].上海证券报,20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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