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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研究

  笔者认为,根据赔偿基金是否强制设立,海外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强制模式,即通过立法规定成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香港地区等证券市场采用了这种模式;另一种是自愿模式,即国家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而是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并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加拿大、澳大利亚、台湾地区等市场采用了此种模式。
  根据基金的管理主体不同,强制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由独立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组织管理。美国的SIPC和英国的FSCS属于此类。另一种是由证券监管机构直接负责管理。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就属于此类。
  根据基金管理组织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不同,独立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组织管理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后、间接控制模式。美国的SIPC属于此类。SIPC不属于美国政府机构,也不是由美国政府设立的机构,它是受哥伦比亚特区非营利性公司法规制的非营利性公司。它的董事会由7位董事构成,其中5位董事经参议院批准由美国总统委任,在这5位董事中,3位来自证券行业,2位来自于社会公众。另外两位董事分别由美国财政部长以及联邦储备委员会任命,董事长和和副董事长经参议院批准由总统从社会公众董事中任命。[3]从人事安排上来看,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对SIPC的控制性不强。但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依法监督SIPC:SIPC制定和修改的规章,需经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通过后才能生效;SIPC如果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向SIPC总部所在地的联邦地区法院起诉SIPC;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对SIPC进行检查,可以要求SIPC提供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合理的记录,在每个财政年度末,SIPC要尽快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一份所有活动的年度报告。[4]另一种是事前、直接控制模式。英国的FSCS属于此类。FSCS虽然也不属于英国政府机构,但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局依据2000年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设立的,它的董事长经财政部同意由金融服务局任免,其他董事会成员都由金融服务局直接任免。[5]从人事安排上来看,英国的金融服务局对FSCS的控制性很强。而且,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都是由金融服务局制定标准,FSCS负责执行。[6]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采取独立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组织管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模式中,直接对基金管理组织进行监管的机构是单一的。在美国,直接对SIPC进行监管的机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即使在SIPC出现财务困难需要借款时,也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向财政部借款,然后再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款项借给SIPC。[7]在英国,直接对FSCS进行监管的机构是金融服务局,在任免董事长时虽然需要征得财政部同意,但直接面对FSCS的是金融服务局,FSCS的管理费用支出也是由金融服务局监控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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