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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对策思考

  1.意识衔接
  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倡导在社会上树立行政调解的意识。对特定的社会矛盾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人员应当把调解当作自己工作的组成部分,积极主动做好矛盾调处工作。法院应对行政调解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行政调解协议也应给予充分的尊重。
  2.程序衔接
  当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途径,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3.效力衔接
  目前,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效力规定不一。对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规定存在缺陷,当事人不履行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负任何责任。这种规定显然不合理。应当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引入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理念,给予行政调解有效的法律效力保障。
  4.救济途径衔接
  要设立行政机关在调处纠纷中的正当程序的底线,对于调解结果设立司法审查制度,并遵循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三)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
  由于行政调解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制约,导致行政调解在现实生活中作用无法充分发挥。为克服这一局面,使行政机关在调处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杨浦区积极作为,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尝试借助人民调解这个平台来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现以信访行政协调和治安行政调解为例,加以说明。
  1.以“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为载体,通过“三会一代理”制度,实现了行政协调与人民调解在形式、内容、方法上的有效衔接。
  杨浦区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基础上,探索与行政协调有机结合的途径,实践中摸索出行之有效的“三会一代里”制度,即听证会、协调会、调解会和群众代理。这一制度的运行机制是:当居民上访,尤其是群体性上访时,窗口负责人主动召集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再召开街道内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商讨解决问题的措施,在听证会和协调会的基础上,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的,纠纷移交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召开调解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整个过程可由民间代表组成人员代替上访人员到有关单位联系,落实信访事项。该制度的突出特点和创新之处就是把行政协调的成果,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人民调解协议书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从而改变了行政调解没有法律效力的尴尬局面,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复,取得较好的实践效果。
  2.通过“警民联调”模式实现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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