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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法律•和谐社会

  (二)再来看看二者的角色对比。在足球比赛中的双方球员就好比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球队的主教练好比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律师,裁判就好比法官,而足球就好比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狂热的球迷像是法庭上旁听案件的民众,足球场则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共同演绎的诉讼之戏的法庭。二者一一对应,恰如其分。比赛双方的球员会围绕着足球相互拼抢,正如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以诉讼标的为中心展开辩论;球员在拼抢中可能会有犯规、假摔等破坏正常比赛秩序的行为需要裁判作出判罚,这正如法庭上要有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举证、质证和辩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然后来看二者的运行。如果把足球场比作一个法治社会,将一支球队进行细致地划分,那么我们可以发现前锋线一般扮演的是行政机关的角色,中场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后卫的角色则是法治社会的司法机关。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般行使的是社会管理职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造性,他们的行政行为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近,离百姓的生活也更近。而立法机关之所以担任中场调度的角色,是因为它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也可以监督司法机关,并且通过立法来指导行政与司法的运行,有总揽全局的作用。司法机关向来都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所当然的将成为后卫。而担任后卫角色的人往往都是费力不讨好的人,你防守出色时人们觉得这是你应当做到的,一旦防守出现失误,所有的批评声、叫骂声就会如洪水般的扑来,最终被民众的口水淹没。人们的视点往往集中在前锋队员的精彩过人和大力射门上,对于后卫防守水平一般的观众不会以专业的眼光加以分析和判断。有优秀的后卫时人们往往感觉不到他的存在,但是一旦没有后卫,或者后卫与前锋的实力较为悬殊时,优秀后卫的重要性就会格外的凸现。[2]法律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保障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一旦出现差错,就往往遭来一片骂声。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不存在法律,那将是何等混乱的局面。
  (四)最后我们重点看看裁判。足球里往往有假球,[3]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同样也存在着 “打假球”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的胜负其实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已经定下,法庭的审判只不过是走走程序,做做戏罢了。“实体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在这种“过场”中已经被践踏得面目全非、被腐化之风卷得荡然无存。
  足球场上有“黑哨”,司法中亦有恣意滥权、枉法裁判。裁判是公平竞争的象征,法官是公正裁决的化身。绿茵场上的裁判和法庭上的法官都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并且都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我们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4] 阿克顿勋爵说的更绝:“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产生腐败。”这已经成为至理名言,被历史反复证明为真。裁判和法官当然也不例外,裁判的黑哨和法官的枉法都是难以杜绝的。为了避免这种肆意的出现,实现社会正义,我们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模式和诉讼的理念。中国由于受原苏联诉讼模式的影响,曾长期奉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如同机器人足球赛一样,“球员”是受人操纵和受计算机程序支配的机器人,中国人可以在机器人世界杯足球赛上夺冠,而中国足球队要赢得“大力神杯”还是遥遥无期的美梦。[5]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整个诉讼的进程都是有法官依职权来推动,法官可以主动地搜集证据,并将当事人未提出的证据和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此种情形反映在球场上便是球员们都站着不动,由裁判来指挥比赛的进行,如果真的如此,那将是何等可笑的局面。法官在审判中应该是消极与中立的,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和诉讼请求不可以成为断案地依据。就有如裁判在裁决犯规时必须中立,队员没有犯规时不能依自己的职权主动判犯规。裁判永远是对抗中的旁观者,如果裁判在比赛中也能积极主动地“来上这么一脚”,那比赛将无法再进行下去,公正与客观地裁决将化为湮灭,整个比赛也将成为一场闹剧。[6] 在足球比赛这样对抗制色彩很浓厚的“诉讼”中,作为法官的主裁在双方球队间需要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惟其如此,司法才能运送正义。但我们都知道不告不理,还应当记住英国的一句法律谚语“多嘴的法官不用脑”,它告诉我们,法官太多的指手画脚会妨碍诉讼进程以至影响对正义的分配。我们都仰慕水浒英雄,“该出手时就出手”,这隐含了不该出手时就不出手,此当为法官们引以为座右铭。司法需要在中立的前提下,以看似消极的态度来进行恰如其分的“定纷止争”,要让输的一方心服口服、赢的一方不觉得亏,这才是真正的分配正义。如果仅是为追求司法的“权威”、追求暂时的秩序,民怨与纷争会像被摁下的葫芦起来的瓢,秩序会更加混乱,司法的权威会彻底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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