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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忽的法治(下)——清末民初中国的变法思想与法治

  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藉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敢断言也。故法治者,治之极轨也。[76]
  文明之根源有定者何?其法愈繁备而愈公者,则愈文明;愈简陋而愈私者,则愈野番而已。[77]
  第三,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规设好人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梁启超曾把管子与霍布士(即霍布斯)作比较,赞同霍布士所说的"国建而法制生,于是人人之权利,各有所限,不能相侵,于是正不正之名词始出焉矣。"他认为管子所说的"定分止争"中的"分"就是"权利","创设权利,必借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人民之所以乐有国而赖有法者,皆在于此。"他还认为,管子主张"以法治国",就是为了"正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使国家之秩序,得以成立。"[78]
  梁启超还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法治的必要性做经验的论证。他认为,中国历史上有政绩流传后世的,都是与实行法治主义有关的。与儒家的伦理主义或自然主义不同,他把法治称作"干涉主义",认为"数千年来其有政绩可法于后者,则未有舍干涉而能为功者也。"[79]他还认为,从欧美各国的经验看,奉行法治主义能够使世界渐进于文明大同:
  百年以来,斯义益畅,乃至以十数布衣,主持天下之是非,使数百暴主,戢戢受绳墨,不敢恣所欲,而举国君民上下,权限划然,部寺省署,议事办事,章程日讲日密,使世界渐进于文明大同之域。[80]
  鉴于此,面对生存竞争的国际环境,梁启超把法治看作中国救亡图存之策,喊出
  舍法治奚以为哉?[81]
  关于如何实行法治,梁启超也提出了许多原则和办法。梁启超认为,法治需要以宪法为基础,与民权相联系,实行三权分立。他强调要加强立法,认为,"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立法权问题"为立国之大本大原,"[82]"有权利思想者,必以争立法权为第一要义。"[83] 还如,强调要保障民权,立法为民,并保证人民参与政治和监督政府,从而把法治与宪政结合起来。他还假托古人,把古代的"啧室之议",说成是人民对政府的监督。[84]
  梁启超关于政治体制和法治的思想颇为丰富,也较为复杂,值得深入研究。此不赘述。[85]
  除梁启超外,还有一些著名学者对法治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章太炎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人物之一。[86]他指出,
  铺观史籍,以法律为诗书者,其治理必盛,而反是者其治必衰。[87]
  而且,他还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淡出于当时的政治争论,指出,"共和之名不足多,专制之名不足讳",[88]主要在行法治。共和也不是事事循法,不一定就是"治道之正"。也因此,他推崇历史上坚持法治的政治家,如商鞅法不阿贵,秦始皇在用人、赏罚、施刑等方面严守法治,憧憬"明主"和"贤相"的治理,认为"中国所患,非刑重之失也",而在于行法不当。[89]
  值得注意的,还有胡适的观点。在学术史上,胡适的学术观点是比较一贯的。比如对"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和实用主义的执守。在人权、法治和民主问题上,胡适的观点也基本上不因政治气侯和自己地位的变化而改变。胡适在1929年的时候撰文认为,孙中山在民国十三年以后放弃自己的约法思想,只讲军政和训政,由国民党和政府来训练人民,这是不相信人民有在约法和宪法之下参与政治的能力:
  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制生活。''先知先觉''的政府诸公必须自己先用宪法来训练自己,制裁自己,然后可以希望训练国民走上共和的大路。不然,则口口声声说''训政'',而自己所行所为皆不足为训,小民虽愚,岂易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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