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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制度之方向性问题

构建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制度之方向性问题


师安宁


【摘要】诉辩交易源自普通法系,目前我国已在司法实践中开始试行这一刑诉法制度,但其成效与预期尚相差甚远。本文作者从宏观角度提出应构建以公诉部门为主导的,以控辩双方为交易主体的诉辩交易制度,以消除在法院主导下的交易制度的各种缺陷。
【关键词】诉辩交易,方向性,问题
【全文】
  诉辩交易是提高刑事案件审判效率的有效方式,其虽源于普通法系,但我国业已在司法实践中开始试行有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制度。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两个司法文件,其司法政策导向意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制度。通过三年来的实践,这一制度虽有所成效,但与原所设想的“为确实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的预期尚相差甚远。笔者认为,成功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制度的关键在于把握其方向性及制度性问题。
  一、 现行《意见》在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意见》构建了以法院为主导者的认罪审查制度,但这一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实践中,有的合议庭对被告人是否认罪的征询过于频繁,在庭审过程中常以征询的名义提示被告人不自愿认罪的后果,致被告人在认罪情形下的适当的自我辩护权无法有效实现。有的庭审质证程序存在过繁和过简两种极端性,致使程序简化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机地结合。《意见》本身对适用简化审程序的案件的排除范围过多,导致适用简化审的范围有限。同时,《意见》对简易审改普通审的卷宗移送程序规定过于机械,使得审理期限人为地被扩张等。造成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成效较差的客观根源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因素,诸如刑事审判法官的执法理念尚缺乏程序公正的熏陶,执法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公诉人员和辩护人在程序配合上的熟练性等客观原因。还有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形,有的法官和检察官并不是基于行使合法的释明权让被告人了解认罪的正确含义,而是由诱供和逼迫认罪嫌疑,这种现实司法操作方式已完全背离了该项制度设立的初衷。
  二 、应当构建以公诉部门为主导,以控辩双方为交易主体的诉辩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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