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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重阳:弃权票与民事证明责任问题

  
  是呀,既然与会代表有弃权的权利,为什么会被会议主席不动声色地剥夺了呢?这就涉及到表决程序中弃权票的处理问题,就是说,在决议表决过程中,与会代表的投票态度可能有三种,即赞成票,反对票和既不赞成也不反对的弃权票。这一点和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明对象的要件事实的存在状态极其相似,要件事实通过诉争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官最后将形成该要件事实为真、为假或者真假莫辨的真伪不明等三种心证状态。两者都存有立场暧昧的“灰色地带”问题。由此看来,如何处理议事规则中的弃权票和民事诉讼中要件事实的真伪不明,是摆在会议主事者和法官面前的共性问题。如果说民事诉讼中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将产生证明责任的话,那么,议事规则中弃权票的存在也将产生“通过责任”的问题。由于证明责任是潜在的风险、负担或不利益,并不必然出现但确有某种程度上的可能性,证明责任的分配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取舍,是攸关案件命运“何去何从”“大是大非”的核心问题。因此,证明责任被誉为“民事诉讼的脊椎”(德国法谚)、“世纪之猜想”(张卫平语)。要件事实与社会生活关系密切,社会生活无限丰富的属性促使要件事实真伪不明问题变得扑朔迷离,加上待用实体法规范自身独特的逻辑结构,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著作汗牛充栋,至今恐怕也永远难以找到“放任四海而皆准”的统一分配标准。于是,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利益衡量说等,异彩纷呈,琳琅满目。大有现实生活有多精彩、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就有多丰富之势。相对于民事证明责任,“通过责任”的分配或许就简单的多。我冒昧地揣测,“通过责任”应让“假如该决议通过、由将从该生效决议中直接获益的与会代表”负担,就是说,由他们负担弃权票的存在带来的不利益。如果与会代表投了弃权票,就只能算作该代表“没有赞成”,从结果上来看,也可以说他们投的就是反对票,因为在这里,弃权票起到了和反对票异曲同工的妙处。你觉得你倒霉,但谁让你负担这个“通过责任”呢?“通过责任”就意味着风险,要知道,风险和收益是对孪生兄弟呀。“通过责任”中,也基本不存在“通过责任倒置”的问题,不会出现“反对的请举手,没有举手的就视为赞成”的情况。所以,当那位主席女士试图通过“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实行“通过责任倒置”,利用弃权票的“灰色地带”以达到“四两拨千斤”的目的,进而想扭转乾坤、浑水摸鱼并从中牟利时,被我们逮了个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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