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审判前的合作模式——以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为讨论范例

  它们的差别大致表现为如下三方面:首先,审前程序的功能不同:传统意义上,刑事审判前程序只具备程序意义,即对于应予追惩的案件,只是为案件的实体处理准备判断的材料和裁判的对象。[10]而合作模式则具有了实体意义,也是程序分流的一部分。
  其次,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合作模式对传统审前程序带来了深远并且是双刃剑式的影响。一方面,它毫不客气的与传统侦控模式的制度基础决裂。传统的侦查制度与控诉制度,无论是任意侦查还是强制侦查,无论是起诉法定主义还是起诉便宜主义,它们都有一个共同前提:侦控方与犯罪嫌疑人处于对立状态。其中的侦查程序为对抗式侦查,控诉制度所遵循的原则也相应的简约为起诉对抗主义。但以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为代表的合作模式却打破了上述控辩对立关系,以侦控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合作姿态来主导审前程序,由此产生了合作式侦查与起诉协商主义。
  第三,程序的出发点不同。审前对立模式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基石,侦控方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不可转移,但合作模式却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避开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壁垒,①侦控方以不起诉换得犯罪嫌疑人在承认有罪的基础上作控方证人。由此可见,侦控方与犯罪嫌疑人的合作甚至合而为一消解了传统审前程序“对立”的基础理念。
  虽然合作模式有不能替代的制度优势,但其所潜伏的危险如不能有效的避免就足以摧毁其正当性,因为在合作模式中,侦控机关享有比较大的裁量权,这可能会加剧司法腐败;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则冲淡甚至消解了传统审前程序的保障体系,这可能会造成审前程序的混乱、价值目标的不连贯,甚至公众对侦查、控诉机关的不信任。本文就以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为例来阐明其中潜在的弊端,
  其一,由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运作过程的不透明、不公开,这为侦控方与被告人之间合作的随意性埋下了伏笔,由此可能产生的首要风险在于侦控主体滥用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我们假定刑事司法体系的规则代表了诸多冲突利益在政治上的一种妥协,而允许官员行为背离这些规则将是对民主程序的欺骗、对自由的破坏。[11]如果侦控方滥用权力,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难免沦为刑讯逼供的一种高明的障眼法。而如果控诉方背信弃义的对污点证人提起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很难再度豁免。
  其二,被害人的权利有可能被出卖。虽然侦控方与犯罪嫌疑人的合作,被害人有时可以参与其中,并成为讨价还价的参考系数,有时虽然不能参与其中,但诉讼的合意处理并不影响被害人权益。但不可否认,在涉及实体权益处分的时候,被害人的利益可能被遗忘。这时,他的任何事后救济都将是不充分的。其三,控诉方利用“此犯罪人对付彼犯罪人”的作法,不仅有偷懒、渎职之嫌,而且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的外观也玷辱了司法的纯洁性。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如何在犯罪追诉过程中得以实现?审前合作模式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第四,在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无论对结果的公正性还是对程序的公正性,审判程序都承担着重要的保障功能,或者凭借直接的事前令状约束或者凭借间接的事后审查约束。但在合作模式中,侦控方与犯罪嫌疑人审前阶段通过合作就可以对案件作出实体的处理,这是一种无审判的处理模式。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与程序的公正性可能失去必要的保障。
  四、获取正当性的努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