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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前的合作模式——以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为讨论范例

刑事审判前的合作模式——以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为讨论范例


马明亮


【摘要】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侦控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处于一种对立关系:侦控方旨在成功的追诉犯罪,犯罪嫌疑人则致力于有效地防御侦查与控诉。审前程序基本上建立在追诉与防御对立关系的基础上。但19世纪以来,侦控机关迫于现实的压力,改变了既有的侦控策略,致力于与犯罪嫌疑人的合作。我们不得不思考这种合作模式对诉讼程序所带来的冲击与影响。
【关键词】审前程序 污点证人、合作模式
【全文】
  刑事案件被正式起诉到法院之前的侦查与控诉过程中,侦控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基本处于一种对立关系:侦控方旨在成功的追诉犯罪,犯罪嫌疑人则致力于有效的对抗侦查与控诉。以两者处于对立关系为假设,诞生了现代刑事侦查、起诉制度以及与之抗衡的辩护制度,并衍生出各种各样的犯罪侦查技术措施、越来越广泛的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制度。这种侦查与控诉的模式可以称之为对立模式,该模式从刑事诉讼制度独立以来一直占有统治地位。
  但19世纪以来,面对居高不下的犯罪率、日益隐蔽并且多元化的犯罪形态,审前的对立模式捉襟见肘。为了摆脱困境,侦查与控诉机关的首选策略是,提高侦查技术、增加侦查措施,但该策略在以保障人权为主流思潮的今天显然已无多少施展的余地。于是,侦控方不得不寻求其他策略。如果能以法律上的“恩惠”换得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合作,这不仅将大大改观控诉效果,而且不会在名分上戴上侵犯人权的帽子。构建审前合作模式的思想也就应运而生了,辩诉交易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就是其中的完整表达。
  该合作模式与传统的对立模式存在广泛的差异,并对后者产生了强有力的冲击,其影响不亚于一场悄悄的革命。由于这种新范式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已现实的存在,即使并不显眼也不成体系,因此,我们必须思考,审前的合作模式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将带来怎样的影响?侦控方与犯罪嫌疑人的合作是否会变卖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才算理性?本文就以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为讨论的范例与起点,试图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发展史:从国家强制取证的权力到控辩双方的一纸契约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与控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向侦控机关提供一些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或犯罪计划的信息,或者一般的犯罪情报,以此换来他在本案中更轻的指控或者不起诉。控辩之间的这种司法交易在学理上称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美国称为证人豁免(immunity of witness)。[1]《布莱克法律词典》称之为“豁免权”。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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