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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之五: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本文认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参加我国的存款保险。首先,存款保险为一种政策性的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存款人,维护社会大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不至于因一家银行的失败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为达此目的,全体银行应共同参与,并视之为维持银行体系的必要成本。全体银行机构均应参加存款保险方可有效积累存款保险基金,并达到分散风险的效果,以有效达成稳定银行体系的目的。否则,如果中小金融机构一旦出现挤兑,引起全社会的恐慌,整个社会的信心发生动摇,金融体系中“传染效应”使这一体系上的任何机构都难以逃脱,国有商业银行也必然会受到冲击。尽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会破产,但是并非不需要资金援助,银行间的紧密联系完全可能因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陷入危机而拖累大银行。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原则就是通过积累没有发生严重金融风险或挤兑的金融机构的资金,对危困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其运行机理就是“劫安济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差别只是风险程度的差别,并不能排除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强制他们参加存款保险,与强制其它未出现挤兑的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最后,无论从促进银行业间的公平竞争的角度,还是从积累存款保险基金的角度来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不能游离于我国的存款保险之外。金融专家魏加宁指出:“保费是存款保险基金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如果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参保,存款保险机构为筹集足额资金,必然增加其他中小银行的保费,加重中小银行的负担,引起更大的不平等。”
  (二)保险存款的种类范围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的种类范围也不尽相同。保险存款的种类一般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通常将同业存款、内部人存款和外币存款排斥在外。 这样,在确定我国保险存款的种类范围上,又出现了很多分歧。第一种分歧是存款保险是否应包括外币存款。有些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应将外币存款排斥在外;也有学者则认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不应受到“领土论”的约束,对我国所有金融机构在国内吸收的全部本币存款及外币存款一律进行保险,这样既有利于提高我国银行的信誉,增加各种存款,也有利于做到保费的负担在全国各金融机构中实现相对均衡。
  第二种分歧的焦点集中在是否包括企业存款问题上。有人认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只应对居民存款进行保险,因为我国的居民储蓄在2003年12月已达10.4万亿人民币,代表着绝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而且这部分存款几乎占银行存款的50%,是我国银行的主要负债,同时按照存款保险的国际惯例,存款保险应该只对居民存款进行保险;但也有人认为,我国2003年12月企业存款已达7.2万亿元,占全部银行存款的30%以上,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为保障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利益,我国的存款保险应该包括企业存款在内,这部分存款有了保障,可以大大减轻银行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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