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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之二:存款保险的法律关系

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之二:存款保险的法律关系


石先广


【关键词】存款保险
【全文】
  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之二:存款保险的法律关系
  通常认为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存款保险法律关系就是在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保险费的缴纳、保险金的理赔等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有三个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以下将运用这一理论来分析存款保险的法律关系。
  一、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义务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人。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涉及存款保险契约的当事人和存款保险契约的关系人,共有四个主体:
  (一)存款保险契约的当事人
  1,保险人(存款保险机构)
  保险人是指经营保险事业的人,在保险契约成立后,有保险费请求权,在承保的危险发生时,依保险契约,负有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商业保险法中对于保险人的规定,但是,存款保险机构与一般的商业保险机构有很大的不同。在存款保险制度中, 由于各国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同,充当保险人的机构各异,从出资及组建的主体上分类,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分为官方的、官民合办的和民间的三种。官方的,即由政府创办并管理,如加拿大、土耳其等国的存款保险机构是由金融当局创办并负责管理和运作,其资本金完全由政府拨付。 官民合办的,即由政府和银行界共同创建并管理,如比利时、日本、荷兰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即属于此类。 民间的,即由银行业出资创办行业性质的存款保险。无论是官办的、民间的,还是官民合办的存款保险机构都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险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
  2.投保人(投保金融机构)
  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契约并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是指自愿或强制投保的金融机构,与存款保险人签订存款保险契约,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单位。由于各国的金融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各国对于存款保险投保人的范围规定的也不尽相同,但其都是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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