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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以“齐齐哈尔假药案”为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两倍。
  由于经营者提供对人体有特殊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或者经营者所提供该类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有明显的人身危险性,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如果因经营者故意所致,则经营者应当承担损害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如因过失所致,则经营者应当承担损害额一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其它情况导致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受到损害的,按照本法第41条的规定赔偿,承担责任。”
  (二)提出问题
  “齐二药”假药事件法律援助律师团的5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公民建议书,建议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外,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内,明确引入学界呼唤多年的“惩罚性赔偿”概念,并扩大适用范围。从社会的角度出发,这说明实际生活中,不管是普通的民众还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现存的法律制度中民事损害赔偿已经很不满意,现行的损害赔偿规则和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的实际需求。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尽管表面上这只是涉及到一个赔偿标准的问题,只是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但实际上,这也涉及到了侵权法功能的定位问题:即侵权法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只有对这个问题研究清楚之后,我们才能对目前我国法律实践中的纷繁复杂的案件及其处理作出一种正确的理解,并对我国侵权法的发展作出切合实际的建议。
  二、侵权法的主要功能
  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认为:侵权行为法的机能在其历史发展中迭经变迁,如赎罪、惩罚、威吓、教育、填补损害及预防损害等,因时而异,因国而不同,反映这当时社会经济状态和伦理道德观念。
  那么到底在时下的中国大陆侵权法的功能该如何定位呢?什么样的定位才是适合当今形势,即适时,适合当今中国,即适国呢?学者有不同的见解。
  大多数国内学者都认为损害填补和预防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还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有损失分担和惩罚的功能,持此观点的以许传玺教授为代表。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侵权法的功能还包括创设和催生新的人身权的功能,例如王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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