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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论的政治科学与当代中国政体分析(下)


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时代里,地方官员严格来说,只是中央政府的一个分支,其权力源于中央的授予而非其他。长期来看,这一体制既不能保证行政的效率,也难以避免地方势力坐大而形成地方割据的局面。中国王朝统治的经验是,保持一个相对小规模的政府(只有一个政府即中央政府),朝廷设官只到县一级,而不下乡,而官员则使用科举或察举出身的文人,并且实行回避和定期更换的制度。这样制度上依靠一个集权制的行政体系〔其组成人员是文官集团〕,来维系王朝的统一和稳定。依靠行政中央集权制来维系政体的稳定,既容易形成专制,也扼杀整个社会的活力且从根本上破坏公民美德的养成。时至今日,上述王朝的统治经验不仅无法用于特别行政区如香港,甚至大陆中央与省的关系中也出现捉襟见肘之事,因为宪法规定,省级官员由地方人大产生。仅依靠行政体制来协调两级政府间关系的做法,有一个深刻的难题,即如何应对地方人民的民主诉求?如果顺应人民的愿望,搞地方行政长官直选,那么中央政府就失去可温和采取的和平手段来保证政体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本来在拥有良好的立法特别是司法制度的情况之下,行政部门的相互独立本不足为虑,且能更好地造福人民,但缺失后两者的条件下,分裂或政体不稳定的危险就不再是杞人忧天了。

有必要在政制改革中吸收联邦主义的一些基本原理(宪法本文当然不写入联邦主义或司法审查这样的词句,这样会造成歧义,使宪法作为工具难以操作):中央政府的组成应尽量独立于地方政府,拥有必要的手段保持自身的存在;中央政府应成为直接临民的政府,在地方建立自己的行政和司法分支机构,避免历史上已经失败的在政府之上建立政府的统治难题。上述措施将同时保证国家的统一和充分的地方自治。

建立统一的司法体制,有中央和省两个法院系统即可(每个系统中根据需要几个层级的法院),省以下,司法区和行政区不必重合。如果我主张无等级的、多中心的彻底联邦主义行政体制的话,那么在另方面则主张普通法司法式的司法权统一。对下面的设想我极表赞成,省高级法院的案件可以向中央法院系统的第二级巡回法院上诉。如何使我国的法院带有普通法法院的特点,是最大的难题,似乎可以这样考虑:一些特别法院,如水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判例发展这些特殊领域的普通法。最高法院,拥有在某些特别规定的案件上排他的管辖权和对一切案件的最后或最终的上诉司法权,在事实上应成为普通法法院,在个案的判决上拥有不适用成文立法的权力。这样自然而然建立起违宪的司法审查,可以避免根据宪法人权目录来进行抽象审查所带来的问题。一国而司法体系不同的情况有在普通法的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实行大陆法,可以借鉴这是如何运转的。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架构,缺少有效的、可实际运作的制度来调整全国性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间的关系,中央政府所能做的只能是靠直接或间接影响特区长官的人选。如果设想(仅仅在理论上)对现行的“一国两制”架构进行修改,比如,靠司法体制具体阐示“一国两制”的含义(香港法院的案件可以上诉至全国最高法院),来确立中央和特区政府的权力界限,我认为不可能在大陆法下的一个地区实行普通法而保证司法的统一和良好运转,那么这也要求最高法院一定是普通法法院,能依靠判例创制法律,以发展全国性政府和特区政府间关系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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